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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濫訴處罰不服,能否提起救濟?
對於濫訴處罰不服,能否提起救濟?
受到濫訴處罰的人,如果不服行政法院裁處罰鍰的裁定,得透過抗告程序進行救濟(行政訴訟法第264條)。應注意的是,原告的本案訴訟經過裁定認定屬於濫訴而被駁回時,為了嚇阻濫訴人,且避免其繼續濫用救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的效力。惟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終審法院所為之濫訴處罰,當事人自不得提起抗告。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