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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否請求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統一見解?

當事人得否請求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統一見解?

       原則上,受理上訴事件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得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請求作成裁判,惟鑑於當事人是訴訟程序主體,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行政訴訟法賦予當事人「促請」受理上訴事件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發動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的權利,亦即為了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並避免當事人濫行聲請,增加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的負擔,如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和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經產生歧異,可以用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作成裁判:「一、涉及之法令。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三、該歧異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四、所持法律見解及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2項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

       另須注意,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移送之裁定或是駁回其聲請移送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3項)。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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