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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方案由誰提出?
調解方案由誰提出?
因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公益性,不宜經兩造同意即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方案。而是於當事人調解之意思已相當接近時,得聲請法官於當事人表明的範圍內,定調解方案;或當事人有調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的聲請或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準用第228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第377條之2)。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