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調解委員可以強迫我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嗎?

    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也不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

    參考法條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9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接受或要求我請吃飯或送禮物表示一點心意嗎?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保持中立,不可以和當事人、 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案件以外的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所以不可以有這些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21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向我收費嗎?可以要求我請他(她)當我的法律顧問、心理師、醫師或社工師嗎?

    1. 依照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規定,家事調解委員不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在調解過程中,也不可以藉機招攬業務。
    2.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法院會依規定處理。

    參考法條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17 點、第 18 點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違反保護令也是家事事件嗎?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如果對方散布、威脅散布我的性影像,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1.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2.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或刪除。
    3.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或下架已散布之性影像。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3. 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妺、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等。
    4. 4.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那些人身安全保護?

    1. 如果您有人身安全上的顧慮,建議您在保護令聲請狀的聲請人或被害人住居所地址欄位勾選「請保密」,並將住居所地址另以附件提供,僅記載送達處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3項)。
    2. 可以向法院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3. 您認為有隔別訊問的必要,或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法院在開庭前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您可依需求填寫寄回至法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2.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3.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4.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要經過訓練嗎?訓練課 程內容為何?

    1.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除於申請前3年內曾任辦理家事事件的法官、或現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或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外,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的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的專業講習課程至少12小時,並且要依照法院的通知,參加相關座談會。
    2. 聘任前的專業訓練內容,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 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以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3.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已經具備專業課程所指 的專業能力,可以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經由法院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訓練時數。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裁判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法院應於當事人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 民事廳115-03-05更新 ]
  • 第一審的案件都要合議審判嗎?

    由於第一審距離案件發生的時間最接近,相關證人對於案情的記憶較清晰,這個時候比較容易把事實查清楚,所以要建立堅實的第一審。因此,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列之罪,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詐欺犯罪等案件外,第一審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以強化第一審的審判功能,讓第一審法官更能投注心力在案情較為重大複雜案件之審判工作,對於司法資源將可以作更合理、有效的分配。但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洗錢等犯罪,如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行合議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376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4項

    [ 刑事廳115-03-05更新 ]
  • 司法院有那些出版品?哪裡可以購買?

    一、有關本院出版品資訊,請至「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即可查詢本院及所屬機關之出版品資訊。

    二、網路購買本院出版品,可利用下列網站

    (一) 國家書店網路書店:https://www.govbooks.com.tw

    (二) 五南文化廣場網路書店:https://www.wunanbooks.com.tw

    三、展售門市購買本院出版品,請參考下列門市

    統籌展售門市

    門市

    地址

    電話

    傳真

    國家書店

    松江門市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1樓

    02-25180207#21

     

    五南文化廣場

     

    海洋書坊

    基隆市北寧路2號(海洋大學內)

    02-24636590

    02-24636591

    北大店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台北大學內-商學大樓1F)

    02-23683380

    02-23683381

    台中總店

    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85號

    04-22260330

    04-22258234

    高雄店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262號

    07-2351960

    07-2351963

    政府出版品物流中心

    台中市北屯區軍福七路600號

    04-24378010

    04-24377010


         

    [ 秘書處115-03-03更新 ]
  • 哪裡可以借閱司法院出版品?

    本院出版品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寄存於文化部指定之10所圖書館,分別為: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台北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詳細資訊如下表)。此10所寄存圖書館均為完整寄存,供民眾免費閱覽利用。

    圖書館

    地址

    電話

    國家圖書館

    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

    02-23619132#861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

    02-23585733

    國立臺灣圖書館

    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

    02-29266888#2110

    台北市立圖書館

    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

    02-27552823#2406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

    02-33664559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100號

    04-22625100#1407

    臺南市立圖書館

    臺南市永康區康橋大道255號

    06-3035855#134

    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2段1-20號

    03-8906834

    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

    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61號

    07-5360238#5107

    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

    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69號

    08-7360330#520

     
    [ 秘書處115-03-03更新 ]
  • 律師轉任法官是否每年定期舉辦?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1. 為利律師職涯規劃,申請轉任法官,本院自105年起,間年輪辦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與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為有效擴展法官多元進用政策,自109年起擴大辦理遴選作業,改以每年同時辦理「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含公設辯護人)等雙軌律師轉任法官管道,符合申請資格者,於當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2. 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年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律師證書外、尚有加入律師公會之起迄期間證明、現(曾)任職律師事務所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等文件;至於是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證明,則應檢附考試院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其他相關應備文件,請依本院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規定,於本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檢齊應備表件向本院提出申請。

    [ 人事處115-02-26更新 ]
  • 是否應該認罪?認罪與否對未來程序進行有無影響?

    1. 如果您是被告,那麼是否認罪應該是到法院應訊時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因為認罪與否,將使未來的程序進行有截然不同的差異。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表示認罪,也就是您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除非是重罪案件,否則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例如: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若無其他須處理事項(如:須另調取資料之量刑事項調查、等待您與告訴人和解或等待您繳交公益金),通常可在一、二次庭期就結束,程序甚為便捷。不過,除非法院認為您的認罪不實或法律另有應判決無罪的理由,否則恐因您的認罪,而受法院有罪判決,這是必要提醒您的。所以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認為受到冤枉,希望法院判無罪,那麼您應該表示不認罪。此時,原則上若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283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第341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的案件,將由1位法官以通常程序獨任審判,若係前述這些以外的案件,將由3位法官以通常程序審理您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較為冗長,通常會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至少兩個以上的庭期。但最後如何判決,是由承審的1位或3位合議庭法官根據審判所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而決定。須強調的是,並非不認罪就能夠獲得無罪判決,相反的,被告不認罪的案件,經傳喚證人等調查程序後,法院認被告有罪時,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及所耗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的考慮。
    2. 是否應該認罪?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但如從被告個人觀點而言,是否認罪,除事實考量外,也另有利益考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證明力越強時,被告將來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此時,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所以在決定是否認罪前,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的證據,這代表檢察官對您的案件所掌握證據的程度,另外,在準備程序當中,法官通常也會請檢察官以言詞說明對案件的舉證,也可一併參考。然後,您應該本於自由意志,在審慎評估後做出認罪與否的決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 刑事廳115-02-25更新 ]
  • 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一、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二、要填寫聲請狀

    聲請狀應載明:

    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或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三、繳納執行費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執行費怎麼計算?

    一、財產案件

    (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其計算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等至聲請強制執行前一日。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三)目前司法院網站上已提供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計算工具,可自「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6.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試算工具」點選使用。

    二、非財產案件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臺幣3,000元。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如何認定是所有權人?

    以原始起造人或實際出資建造之人為準,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佐證。但有爭議時,應以聲明異議或訴訟程序解決。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