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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否對於巡迴法庭事件開庭方式表示不服?

當事人可否對於巡迴法庭事件開庭方式表示不服?

審理方式之擇定,屬於審判長訴訟指揮之範疇,且無涉於最終實體裁判結果。為了避免當事人爭執該決定而無法使訴訟程序有效進行,造成訴訟延滯,因此於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得對於法院就個別案件採行何種開庭之決定,聲明不服。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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