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在商標、專利行政訴訟中,才發現有利的新證據時,要不要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在商標、專利行政訴訟中,才發現有利的新證據時,要不要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1. 在撤銷訴訟類型的行政訴訟中,爭議對象是違法的原行政處分,依法理而言,在訴訟中所發現的新證據,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重新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2. 但為儘速全面解決紛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的新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所以,當事人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無須重新再向智慧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 發布日期 : 113-01-18
  • 更新日期 : 113-01-1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