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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一定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嗎?

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一定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嗎?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判決提起上訴,因為是法律審,必須具體指出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須有專業法律素養的人才能勝任。所以,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稅務或專利事件,除委任律師外,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可委任會計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但是,如果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大學院校的公法學教授,因已有相當的行政法學素養,可自為訴訟行為,就無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必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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