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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1.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的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的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計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5.關於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6.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例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不服監獄管理措施而提起的訴訟)。

 

須特別注意者有三: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亦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其適用之程序,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別有規定外,餘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二)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7條(112年8月30日施行)規定,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縱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仍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餘地。

(三)因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減為新臺幣25萬元或增至新臺幣75萬元,未來司法院將視案件收結情形,適時減少或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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