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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在我家附近的行政法院起訴?
我可不可以在我家附近的行政法院起訴?
- 行政訴訟事件應由哪一個法院管轄,原則上是採「以原就被」原則。也就是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所以,如果以法人、機關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的團體為被告,應向其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得向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
- 因公法上的保險事件涉訟者,得向原告的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原告為投保單位時,得向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
- 因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部落外,得向為原告的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3)。
- 對於自然人的訴訟,則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其住所地的法院不得行使職權,則向其居所地的法院起訴。若訴訟事實發生在被告居所地,也可向該居所地的法院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4條)。
小叮嚀:
要特別提醒您,如果是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是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如果是交通裁決事件,為便利民眾提起訴訟,除向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外,亦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此外,在行政訴訟上,並沒有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也沒有因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言詞辯論,使該法院取得管轄權的情形。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