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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行政事件,經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後,應於多久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證明?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事件,經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後,應於多久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證明?
智慧財產權利人為禁止侵害人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等行為,實務上常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於市場上的替換週期短暫,商機稍縱即逝。為避免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遲遲未有結果,造成權利狀態不確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特別規定,聲請人應自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送達之日起「14日」不變期間內,向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如逾期未為,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該裁定(智審法第52條第4項、第7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 : 113-01-18
- 更新日期 : 113-01-1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