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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要注意什麼?
提起行政訴訟,要注意什麼?
一、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起訴應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起訴狀(各級行政法院管轄事件範圍)。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書」。
(二)起訴的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起訴(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小叮嚀:
要特別提醒您,如提起的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有關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範圍請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