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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級規劃?
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級規劃?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是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不服,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第1項)。又因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且簡易訴訟事件是二審終結,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第2項、第267條)。
惟為避免因3所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終審裁判,衍生裁判見解歧異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及第272條第1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或抗告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應以裁定將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