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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如何確認是否確為司法院辦理之電話訪問調查?

    1. 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查詢目前是否有相關調查正在進行。
    2. 電話洽詢司法院統計處第二科(02)2361-8577轉862-865。
    [ 統計處111-01-18更新 ]
  • 請參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讓聲請人可以初步透過簡單的題目及說明,一一勾選、檢核自己的案件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能讓後續聲請過程更順利。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評議程序是什麼?


    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該成立何罪,以及該判多重的刑罰。這是在調查所有證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的主張及辯論後,經由討論及表決以做出判決結論的程序。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選定當事人」是指一案件的聲請人有2人以上時,聲請人間可以互相選定1人至3人,代表全體聲請人為訴訟行為。被選定當事人將代表全體聲請人繼續進行訴訟,其他未被選定的聲請人脫離訴訟,不再是憲法訴訟的聲請人。若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要撤回聲請,仍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當共同聲請人逾10人時(例如確定終局判決的原告多達20人),如果收受通知案件應選定當事人,聲請人之間「必須」在期限內互相協調推派其中1至3人,並陳報憲法法庭,這是為了讓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如果超過期限仍未收到陳報選定當事人,審查庭可能會依職權指定當事人。關於什麼是審查庭,請詳參Q26

    脫離訴訟的其他聲請人不再具有本案聲請人的身分,在訴訟進行中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但仍可能會收到憲法法庭通知陳述意見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關係人若想閱卷,請詳參Q44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7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職業法官會聽我的意見嗎?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再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適時提出疑問的機會;職業法官針對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等做決定時,也會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可以。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1項)。撤回聲請是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向憲法法庭表明不再請求為判決之意思表示,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日後不得更行聲請(同條第6項)。

    但如果憲法法庭認為審理之案件具有公益性,例如聲請案件具有憲法上原則之重要性者,憲法法庭也可能例外不准許聲請人撤回。憲法訴訟如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聲請之撤回應得相對人之同意(同條第2項)。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1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評議時,我一定要表示意見嗎?我可以拒絕表態嗎?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才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雖然在最後必須透過投票表決一個確定的結論,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可以自由的表示意見,不必勉強與其他人表示相同意見,在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請求法官就法律上的疑義進行說明。

    在討論的過程中,法官也將確保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確保國民法官發言的權利。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1140206Q26圖

    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案件,是依照聲請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分案予大法官承辦,並由承辦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並非一開始就由15位大法官審查(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6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5點第1項)。

    憲法法庭設有5個審查庭,每庭由3名大法官組成。承辦大法官會所屬審查庭內其他兩名大法官討論案件受理與否、以及聲請閱卷應否准許、是否需通知當事人補正等事項。若審查庭內有1名大法官認為案件應受理,案件就會交由全體大法官評議是否受理。

    若審查庭一致決聲請案件應該不受理,案件將會流通給全體大法官在15日內表示意見。若15日內未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應受理,則憲法法庭將不受理裁定公告並送達。若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為該案應受理,則案件送由憲法法庭全體大法官決定受理與否。

    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應受理,則案件將會由全體大法官一起審理。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不受理,則會儘速將不受理裁定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及送達聲請人。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條、第15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會不會被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誤導而做出錯誤的判決?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的心證、公正的態度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已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或預斷的疑慮,並隨時為必要的闡明、釐清。

    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檢察官或辯護人如果使用未經法院許可提出的資料(像是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此時審判長就會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資料,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不當干擾及影響。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聲請人若自己發現聲請狀有缺漏(例如聲請人漏了簽章),請盡速聯繫憲法法庭承辦書記官或遞交更正狀,讓憲法法庭能夠及時將更正後的資訊納入審酌。

    如果審查庭於審查聲請案件時,認為聲請人所遞交的書狀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有其他欠缺,而該欠缺要件的情形可以補正,則審查庭審判長可能會要求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如果聲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間內補正,審查庭會裁定不受理。關於審查庭的說明請詳Q26

    應注意的是,如果聲請書沒有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欠缺要件的情形屬於不可補正者(例如聲請逾越法定不變期間),或者顯然無必要補正時,審判長也可能不要求聲請人補正,由審查庭直接裁定不受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7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可以判死刑嗎?


    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因此國民法官有可能會遇到法定最重刑罰為死刑的案件(例如:殺人、強盜放火、強盜致死等罪)。

    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為了更慎重起見,必須先經過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分別至少有1票同意;而認定有罪後,再經過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且應包含國民法官3人以上及法官3人同意,才可以判處死刑。

    [ 刑事廳113-11-14更新 ]
  • 可以。

    憲法法庭比照其他法院,也有提供「憲法訴訟案件進度查詢」的服務,只要是憲法訴訟案件當事人(含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可以聲請案件進度查詢,在許可後即可線上查詢。聲請步驟如下:

    先以書面聲請查詢案件進度
    聲請人可以從憲法法庭網站下載書狀參考範例,自行選擇填載「憲法訴訟查詢案件進度聲請書」(一般查詢)或(線上查詢)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或者,聲請人也可以直接在「(憲法訴訟類型)聲請書/答辯書」上勾選聲請線上查詢。

    等待憲法法庭決定查詢聲請的許可
    (一)經許可聲請,對於以一般查詢聲請書提出者,之後將以書面回覆聲請人查詢案件的審理進度。
    (二)經許可聲請,對於以線上查詢聲請書提出者,將透過聲請人書狀上陳報之E-mail,自動通知核給線上案件進度查詢帳號及密碼,供聲請人自行上網隨時查詢繫屬中案件的審理進度。


    詳情請參照聲請憲法訴訟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指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如果最後針對量刑的投票結果,都不一致怎麼辦?


    量刑投票的結果,必須達到過半數的同意票數才算成立(票數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而死刑則必須達2/3以上同意(且應包含國民法官3人以上及法官3人同意)才能成立,如果都沒有達到門檻,那麼將會把「最不利於被告」的刑度票數,算入「次不利」的票數內,直到達到上述門檻。可參考附圖如下:

    量刑門檻示意圖

    [ 刑事廳114-05-01更新 ]
  • 可以。

    只要是聲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複本。聲請步驟如下:

    提出閱卷聲請書
    聲請人聲請閱卷應先填寫紙本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關於線上平台使用說明請詳參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等待裁定許可聲請閱卷
    能否給閱,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閱卷聲請,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繳納閱卷費用
    裁定給閱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詳參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9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及第12條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做出來的判決可以上訴嗎?會不會被上訴審法院推翻呢?


    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或檢察官仍然可以上訴表示不服,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判決,不宜輕易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結果。

    而且相比於一般案件的上訴要件,國民法官法設有更為嚴格的上訴條件,因此,要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做出來的判決,難度也會提高許多。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會。

    憲法法庭若已評決案件應不受理,會將不受理裁定公告在憲法法庭網站。若是評決案件應受理,則會主動上網公開下列資訊:

    聲請書、答辯書及其補充書狀
    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涉及客觀法秩序之維護,具憲法價值及公益性,公開是類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有助於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可兼顧民眾知的權益,因此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明定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而聲請人、相對人為訴訟攻防,或就特定爭點為補充說明所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自應與聲請書及答辯書為相同之處理。
    另為擴大憲法審查的程序參與及豐富憲法法庭所需參考資料,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也可以在聲請案件受理前提前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利徵求法庭之友意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專家諮詢意見書)。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委任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之友意見書)。

    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等。

    至於上開資訊公開之方式,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原則上會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8條第1項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可以看關於案件的相關新聞報導嗎?會不會受到媒體或外部的輿論而影響判決?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前說明中,職業法官會提醒「國民法官於開庭期間返家後,請不要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件,亦請不要搜尋與該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或資料」,避免受到媒體輿論影響,進而影響判決;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可能會提醒大家不要去接觸或檢索有關的新聞報導。

    無論是國民法官還是職業法官,都必須共同維護公平審判。因此,擔任國民法官時,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樣的要求,和職業法官是一樣的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會。

    憲法法庭會將判決、不受理裁定、其他裁定或通知的紙本寄送給聲請人。

    如果聲請人是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遞狀聲請,且勾選同意憲法法庭透過服務平台送達者,憲法法庭在審酌聲請人沒有受逮捕、拘禁的狀況時,也會使用該服務平台為送達方式。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6條第2項至第4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2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及第49條第1項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會不會受到外力而影響判決(如收買、施壓等)?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如果收受賄賂,不僅是交付賄賂的人會受到處罰(1-7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法官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3-10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為了施壓國民法官而犯罪(例如:恐嚇、妨害自由),則要加重處罰,這些罰責都是為了維持審判的公正。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當案件相關資料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受理案件公開」區時,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案件。原則上,聲請人不須再表示意見,關於審判程序如何進行,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均等待憲法法庭通知。

    如果想要再遞狀補充,應注意補充書狀之提出以1次為限。例外情況是聲請人收到憲法法庭通知,說明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對於兩造攻防或就特定爭點,請兩造於一定期限內就他造之主張提出補充書狀時,聲請人可以於收受對方答辯書後7日內,再提出補充聲請書於憲法法庭;同時,相對人亦得於收受補充聲請書後7日內,提出補充答辯書。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如果判決被「炎上」(媒體、輿論抨擊),我可以發文或接受採訪揭發評議過程嗎?


    國民法官必須嚴守評議秘密。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此外,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而這個保密義務是終身的,也就是一輩子都不能告訴任何人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聲請人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適宜作為鑑定人的專家人選,但是最終仍須由憲法法庭決定是否指定,另外也可以請這位專家自己向憲法法庭提出「法庭之友許可聲請書 」。

    關於法庭之友的聲請流程及注意事項,請詳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可以公開或跟親友談論我擔任國民法官時所得知的案件資訊嗎?


    您可以公開的分享擔任國民法官後的經驗與感想,甚至是出一本自傳,但是絕對不能透露有關其他國民法官及被告、被害人、證人等人的任何不應公開個人資訊,更不能透露「評議秘密」,包含評議中誰表示了什麼意見、投票的結果,以及討論的過程。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若憲法法庭網站上已經公告案件的聲請書及答辯書,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聲請案。憲法法庭對於已經受理之案件,將依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及裁判。

    依個案案情需要,在憲法法庭評決受理案件到做成判決或裁定前,大法官可能依職權函詢機關、命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必要的調查與處置(如舉行說明會、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等),或者行言詞辯論;也可能在行言詞辯論前先行準備程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4條)。或者憲法法庭也有可能逕行評議,作成判決或實體裁定。

    應特別注意的是,假設聲請案件已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如果進一步審理後,最終認為應不受理者,憲法法庭還是可能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0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有什麼義務?


    國民法官有8大義務:

    1. 宣誓
    2. 嚴守秘密
    3. 全程到庭
    4. 據實陳述
    5. 公正獨立
    6. 參與審判
    7. 參與評議
    8. 聽從訴訟指揮

    國民法官如果違反義務,不僅不能再繼續擔任國民法官,而且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憲法法庭並不直接審理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只會審理法規範或裁判合憲性、統一解釋法令(詳參Q04)等憲法訴訟法規定事項。

    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在沒有聲請釋憲的情況下收到憲法法庭通知,有以下兩種可能:

    承審法官聲請釋憲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造當事人聲請釋憲
    當訴訟案件已經用盡一切訴訟上可以使用的救濟方式後而告確定,對造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令。此時,未聲請釋憲的一造不會立即收到憲法法庭通知。

    無論是何種情況,未聲請釋憲的人不具有憲法訴訟案件之當事人地位,也不負擔義務。但基於未聲請釋憲一造也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關係人,當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可能通知關係人以書面陳述意見,或通知關係人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若收受憲法法庭以關係人名義通知,請依實際通知內容辦理,如要表示意見則遵期提出書狀,如接獲言詞辯論通知,則斟酌是否出庭即可。如有疑問,請洽詢承辦書記官。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6條規定、第19條、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或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但還是想擔任國民法官怎麼辦?


    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讓上有長輩、下有幼兒的國民也能無後顧之憂地擔任國民法官。法院在寄發通知時,會詢問您有無托育、照護等相關需求,若有請務必勾選,讓法院知道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若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向憲法法庭表示意見,可以主動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若是原因案件當事人想在言詞辯論到庭說明,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等待憲法法庭裁定可否,詳情請參Q43聲請擔任法庭之友之說明。

    未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當事人不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只是關係人。關係人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若想閱卷請詳參Q44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8條、第60條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家在遠得要命的王國,怎麼辦?


    各地方法院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出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只有在您原本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的國民法官案件,會通知您前往參與審判,不會有其他的法院請您前往參與審判。

    如果真的遇到實際住處離法院很遠的情形,也不用太擔心,只要您的主要居住地是在臺灣地區,並提出相關的居住證明,法院會補助您從居住地前往法院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如果有必要,法院也會協助安排住宿。有任何疑問或需求,都可以隨時與法院聯繫洽詢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憲法法庭公告決議將行言詞辯論之案件言詞辯論流程1140424

     

    憲法法庭評議決定受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可能會一併決議邀請哪些專家擔任鑑定人、哪些經裁定許可的法庭之友出庭後,其後會公告案件將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通知書最晚會在言詞辯論期日前20天送達聲請人。在少數情況,憲法法庭也可能評議決定就尚未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才能出席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8條)。關於言詞辯論委任訴訟代理人的說明,請詳Q38

    如果聲請人想要提出言詞辯論狀,應送正本給憲法法庭,同時送複本給他造(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如同其他書狀,言詞辯論意旨書會公開在憲法法庭網站上,訴訟代理人有義務提出完成遮掩的書狀電子檔,詳情請參考Q20關於書狀遮掩的說明)。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8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會有酬勞可以領嗎?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均會依照到庭的日數核實支給日費、旅費(交通費、有必要時提供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必要的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原則每日可領3,000元

    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原則可領1,500元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聲請人如果希望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除非自己具有律師、法官資格,或者是法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否則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時,聲請人也可以委任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訴訟代理人。每一聲請人最多可以委任3名訴訟代理人。

    如果聲請人收到通知,決定不想要委任律師,也不想出席言詞辯論,並不會受罰,憲法法庭將會直接進行言詞辯論及裁判。

    如果聲請人希望由律師代理或陪同出席言詞辯論,但認為自己生活窘迫沒有經濟信用,無力委任律師,應在收到言詞辯論通知書5天內向憲法法庭遞狀,表示希望由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且附上聲請人經濟窘迫情況的概略說明。憲法法庭會審酌是否符合資格,若符合,將以裁定選任適合的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詳情請參見無資力人如何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第2點、第5點
    憲法訴訟法第2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我可以請公假嗎?我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為確保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時間如下:

    1. 應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職務執行,或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程序之首日午前零時起算,至前揭職務或程序終了之日午後12時止(以1曆日計給),並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2. 若於公假結束後仍遇有原排定之工作班別,雇主宜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始賡續工作。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刑事廳113-08-01更新 ]
  • (一)聲請案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請於言詞辯論當日依通知記載時間,攜帶開庭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準時抵達憲法法庭。
    (二)在入席前,請衣履整齊,接受安全檢查,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包括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擴音器;以及具通訊功能的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三)聲請當事人,入座時有固定的席位。如果開庭過程中需要暫時離席,請告知法警或庭務員。
    (四)請依審判長指示進行發言,發言時間通常為5至10分鐘,座位前方會有倒數計時器,時間歸零時請盡速結束發言。
    (五)訴訟程序一切依照審判長的指示進行,開庭過程可能會同步線上直播。全程不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也不可以有喧囂、製造噪音、吸煙、飲食(飲水除外)或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其他注意事項,請依收受的開庭通知書所載為準。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7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參照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被告或其他相關人會不會找上我?


    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之資訊)都將會保密,所以在法庭上也不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都是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為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公正與直接審理,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憲法法庭原則上都會在庭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4樓)舉行言詞辯論,收到通知書的人都應親自出庭。但在憲法法庭考量認為情況適當時,可能仍在庭址舉行言詞辯論,但通知應到庭的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或法庭之友前往其他法院或指定處所,以遠距方式連線參加。

    如果遇有如天災、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或其他不適合親自蒞庭等特殊情形時,憲法法庭也可以能採取全面線上遠距開庭方式,請當事人在指定處所或指定法院利用視訊等科技設備進行開庭。實際注意事項請依照收受的開庭通知書所載為準。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國民法官會受到哪些保護?會不會影響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國民法官的姓名與住所是不會公開的,法庭上也不能拍照。在評議時,無論國民法官陳述哪些意見,都會保密、不會公開。法官也會斟酌情形,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凡是為妨害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或報復國民法官的目的,而對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實行犯罪,均會加重處罰。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法院會給予國民法官怎樣的具體保護措施呢?


    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如於出入口設置安檢匣門、專人引導、使用專用出入口及通道、聯繫轄區警局派遣員警到場維持秩序、管制旁聽民眾之動線及旁聽證、審理期間集中住宿等方式,甚至由專人接送等措施,以避免國民法官等人遭受不當之騷擾。以上皆是由法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迄今,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解釋或判決的釋憲案件一共有幾件?


    憲法訴訟新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判決
    111年1月17日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4號
    111年2月22日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年憲判字第6號
    111年3月29日(上午)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9號
    111年3月29日(下午) 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111年4月26日 健保資料庫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111年5月24日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111年6月28日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111年7月19日 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111年10月18日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1號
    111年11月15日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年憲判字第4號
    十一 111年12月20日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年憲判字第3號
    十二 112年2月7日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年憲判字第5號
    十三 112年2月21日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年憲判字第7號
    十四 112年3月14日 誹謗罪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十五 112年3月27日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年憲判字第9號
    十六 112年4月11日 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年憲判字第11號
    十七 112年11月27日 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年憲判字第1號
    十八 112年12月19日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年憲判字第2號
    十九 112年12月25日 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年憲判字第3號
    二十 112年12月26日 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5號
    二十一 113年1月16日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年憲判字第6號
    二十二 113年3月12日 中小學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年憲判字第7號
    二十三 113年4月23日 死刑案 113年憲判字第8號
    二十四 113年8月6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年憲判字第9號

    舊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解釋
    82年12月23日 政府公債問題 第334號
    84年10月19日
            11月 2日
    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 第392號
    85年10月16日
            11月 1日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案 第419號
    86年12月5日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 第445號
    93年10月14日

            10月27日、29日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
    本案部分
    第585號
    94年7月27日、28日 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 第603號
    100年6月16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第689號
    102年6月13日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第711號
    105年3月3日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第737號
    106年3月24日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第748號
    十一 108年6月24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第781號
    十二 108年6月25日
    (上午)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第782號
    十三 108年6月25日
    (下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第783號
    十四 109年3月31日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第791號
    十五 109年6月30日 黨產條例案 第793號
    十六 109年11月3日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第799號
    十七 110年3月9日 原住民狩獵案 第803號
    十八 110年10月12日 強制工作案 第812號

    舊制共18件,共開庭23次。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不是每一件聲請案都會公布。憲法法庭原則上會將已經決議受理案件的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及其他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公開的資料,一併公布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供大眾閱覽;有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原則上也會公布言詞辯論筆錄,但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類型除外。必要時,憲法法庭也會將還沒有決議是否受理的案件相關資料公布,讓社會大眾提供意見。

    至於公開書狀中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或依法應限制公開的部分,會事先依照憲法訴訟書狀限制公開事項遮掩指引加以遮掩,平衡保障涉及之人的隱私及相關公共利益。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及第38條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如果我因為擔任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並且在看見相關卷證之後產生了焦慮等心理或精神上壓力怎麼辦?


    如果在審判中可能出現如血腥的照片等證據,可能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心理壓力,法院在選任期日時,會先告訴候選國民法官這個案件的性質,並確認大家是否能夠接受,如候選國民法官評估自己的身心狀態,認為不適合參與的話,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示拒絕參與;此外,在審理的過程中,審判長也會盡力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理或精神上的壓力,盡量避免使國民法官產生過大的負擔。另外,司法院正在規劃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為參與審判的負擔的心理輔導協助措施,所以,如果您在參與審判後有感到不舒服,請您一定要與法院同仁聯繫,尋求協助。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為了使憲法法庭就聲請案件的討論輪廓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之訴求,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於第20條訂定有關規定。讓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機會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案件關係人、機關團體或任何對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法庭之友。

    想成為法庭之友原則上必須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於憲法法庭合併審理數宗聲請案件的情形,該聲請期間從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就矚目或行言詞辯論之案件,憲法法庭另為公告聲請法庭之友期間者,則須在憲法法庭公告期間內提出聲請。

    若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則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針對該案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一次為限。請參見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憲法法庭並不受其拘束。在當事人引用法庭之友意見時,則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受理案件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意見書等都會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任何人可以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找到該案已公開資料。原則上只有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詳請參Q29)。第三人想要聲請閱卷,應在聲請書中向憲法法庭提出簡單證據解釋說明,該案件之結果會影響到其法律上的權利或義務,若有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與資料,也應提供憲法法庭參考。

    欲閱卷首先應填寫閱卷聲請書(相關格式請參憲法法庭書狀規則 、憲法訴訟書狀範例),可以選擇以紙本送達憲法法庭,也可以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提出閱卷聲請,並非當然獲得准許。是否能夠閱卷,依法由審查庭大法官以裁定的方式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這個決定會是最終局的決定,聲請人不能夠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如果請求閱覽的資料是已經公開在憲法法庭網站上,聲請閱卷之人也可能收到告知如何上網查詢的回覆,以代替提供閱卷。

    另外,憲法法庭提供閱卷是有成本費用的,如果准許閱卷,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規定,聲請人必須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參考法條:
    詳參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憲法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原則上開放旁聽。這是基於審判公開透明的要求,言詞辯論應在公開法庭進行。但是如果憲法法庭認為特定案件開放旁聽會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的可能,也可能依法斟酌決定不予公開。

    憲法法庭的旁聽席只有64席,其中32席保留給媒體記者,另32席提供給民眾。民眾如果對於個案感興趣而想申請至憲法法庭旁聽,可以密切留意憲法法庭網站公布之案件相關訊息。欲申請旁聽,請服裝儀容整齊,攜帶身分證、健保卡等有個人照片足資查驗身分之證明文件,於言詞辯論當日提早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寫旁聽證領取表,經過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後領取旁聽證。於開庭前15分鐘或於公告人數額滿時,不再發放旁聽證。

    憲法法庭為了確保程序進行順暢、考量安全及場地設備限制,不允許隨時任意進入旁聽。領得旁聽證民眾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全程配戴旁聽證。離庭時,也請至原領證處領回所寄物品,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原則上都會以直播方式公開,但直播並不是唯一的公開方式。除了同步網路直播在庭審理實況,也可能是同步或庭後公開言詞辯論影音檔案,或只公開錄音,端看憲法法庭認為該案件有沒有需要保障參與者隱私、保密的需求,決定個案適合的公開方式。

    如果案件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的危險,憲法法庭也可能依法不公開言詞辯論,此時當然也不會直播。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7條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5條第1項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是。

    憲法法庭在多數聲請人同時針對同一條法律聲請宣告違憲時,依法必須合併審理,一次確認法規範的合憲性。在有多數聲請人針對同一條法律見解爭議,分別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時,也必須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一次統一解釋法律見解。

    在新法施行後,人民在符合一定條件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時(詳參Q12),或是新法施行前已經提起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參Q15),若聲請審查的法律、命令與憲法法庭已受理由法官、國家機關或其他人民的聲請審查的法規範相同,憲法法庭會併案審理。不過,併案有時間限制。如果是必須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則是應在言詞辯論期日公告前為之。

    憲法法庭針對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同一爭議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如果來不及併入審理就已對其他聲請案做出判決時,將會在判決之後做出「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規範或爭議聲請而未及併案審理之案件」的裁定,讓來不及被併案審理的聲請案件也能夠為先做出的判決效力所及。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有可能。

    所謂的併案審理及裁判,是指言詞辯論會在同一期日進行,而且將案件決定寫在同一份裁判書中,並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如果憲法法庭認為一個案件與另外一個案件的憲法問題相同或是具有關聯性,適合於合併,可以把已經受理的案件合併審理判決。但是和法規範違憲審查情形不同的是,是否合併審理,是由憲法法庭基於各種考量做決定,人民也不能夠聲請併案審理。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24條

    r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r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憲法法庭判決

    原則上,15名大法官會全數出席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10位,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8位,才能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判決2

    但當大法官是依法迴避而未參與評議時,不計入現有總額(憲法訴訟法第12條)。此時,上圖中的最低法定同意人數也會因現有總額人數減少而少於8位。例如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承審法官,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鑑定人時,該案件的大法官現有總額就計為13位而非15位。因此,該案件僅有13名大法官可依法參與評議,只要有7名大法官同意,就可做成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8位,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5位,始能做成判決。但如果大法官有迴避的情形,現有總額的人數也需扣掉迴避的大法官人數。

    憲法法庭判決3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不是。

    憲法法庭審查的是法規範、裁判合憲性、法律見解爭議,並不直接審理原因案件。

    憲法法庭的判決如果宣告人民聲請有理由,可能會在主文中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也可能不在主文中廢棄確定終局裁判,詳參下題Q51。無論採取哪一種判決方式,憲法法庭都不會改判原因案件,只有確定終局裁判的管轄法院才能將原因案件改判。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可能視聲請案件提出聲請的時點以及案件類型,在主文中宣告廢棄或不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以下三種情況,聲請人請求管轄法院依憲法法庭判決改判的方式略有不同:

    憲法法庭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時,依法將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管轄法院,使案件回到不存在確定終局裁判的狀態。此時,聲請人無須為任何聲請,原本的管轄法院必須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再行審理、重為判決。(憲法訴訟法第62條)。

    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未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聲請人於新法施行前已經聲請釋憲、或聲請人於新法施行後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送達的確定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只會在裁判中宣告法律或命令等法規範是否違憲,不會將確定終局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換言之,即使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聲請人受到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仍然有效存在。此時,聲請人如果希望得到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新裁判,應自己提起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

    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若是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有理由時,並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是會在判決中說明該發生爭議的法律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所生歧異應該如何統一見解。此時,聲請人若希望得到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裁判,可以提起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要求原管轄法院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重為審理、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8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在憲法法庭並未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的情況下,依照請求改判的途徑是再審或非常上訴而有不同時間限制。

    再審
    因憲法法庭判決而對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在憲法法庭判決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且提出再審時距離判決確定日不能超過5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在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到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這段期間,並不計入上述5年期間(憲法訴訟法第91條、釋字第800號解釋),不過當憲法法庭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後,再審是否逾越5年的期間就會繼續計算。

    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的改判必須透過檢察總長依聲請或依職權提出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沒有救濟期間的限制,聲請人可以盡快聲請檢察總長提出。

    至於憲法法庭依法廢棄確定終局裁判並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時,聲請人無須請求法院改判(參見Q51),因此也無時間限制的問題。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憲法法庭裁判之生效時點,視裁判之性質而定。

    若裁判為具終結訴訟性質(即解決紛爭)之判決或裁定,應宣示或公告,即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若裁判為未具終結訴訟性質之裁定,例如審查庭為選定當事人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不合程式經審查庭審判長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經憲法法庭命限期補正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79條第2項規定)等,則應送達,則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裁判生效之時點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37條規定:「(第1項)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第2項)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是唯一職掌憲法審判之組織,因此憲法法庭及審查庭所為之裁判並無上訴、抗告、再審或聲明異議等任何審級救濟機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也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也就是說,憲法法庭的決定,就是最終決定。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有可能。

    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的效力(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參照)。基於法安定性的要求,憲法法庭也不會輕易變更判決見解。

    然而這並不是完全絕對的,隨著時代演進與社會變遷,例如修憲、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時,原本的憲法法庭判決見解也可能變得不合時宜,而有變更的必要。此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的聲請,對於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是機關爭議案件做出變更見解的判決。

    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大法官在釋憲實務上也已發展出變更或補充解釋的特殊類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前者變更了宣告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者則變更補充了釋字第382解釋,將學生對學校管理行為提起行政爭訟之可能性予以擴張。


    參考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2、3項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如果民眾想要閱覽憲法法庭結案後卷宗,應填具紙本「憲法法庭集中保管卷宗閱卷聲請書」,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電子傳送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參見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5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詳情請參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可以聲請閱覽結案後卷宗的人除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外,其他人須在聲請狀內大略說明閱卷理由、自己與本案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及說明有何種學術研究必要、新聞傳播必要,或表明已經由當事人同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3項)。

    聲請閱卷能否給閱,最終仍須由審查庭大法官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3項);如審查庭裁定不准許給閱,就是最終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參見憲法訴訟法第39條)。如果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聲請人應依規定預納或繳納閱卷費用。

    當卷宗保存已滿25年,該案件卷宗會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保存及移轉或銷毀事宜(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6條規定)。如該案件卷宗依法或經審選為國家檔案,將會移轉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保管。

    若要聲請閱覽的卷宗已經依法移轉給檔案局,自卷宗移交檔案局之日起,該卷宗之管理應用以檔案局為主管機關。若已向司法院或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憲法法庭會移請檔案局辦理,同時也會通知聲請人,該案卷已移給檔案局辦理,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向該局提出申請(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7條)。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4-12-29更新 ]
  • 如果您是憲法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含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學者等應到庭之人,收到憲法庭開庭通知書後,於開庭前可向法庭(承辦書記官)告知需求;若您是到庭旁聽之民眾,有使用輪椅,法庭將鋪設移動式坡道,便利您進入法庭席位。另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得公開審理之案件,原則上將全程同步於司法院及憲法法庭網站公開直播,並提供即時手語翻譯,便於肢體、聽覺或語言障礙者線上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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