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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家上有老下有小或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但還是想擔任國民法官怎麼辦?


    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讓上有長輩、下有幼兒的國民也能無後顧之憂地擔任國民法官。法院在寄發通知時,會詢問您有無托育、照護等相關需求,若有請務必勾選,讓法院知道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我家在遠得要命的王國,怎麼辦?


    各地方法院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出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只有在您原本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的國民法官案件,會通知您前往參與審判,不會有其他的法院請您前往參與審判。

    如果真的遇到實際住處離法院很遠的情形,也不用太擔心,只要您的主要居住地是在臺灣地區,並提出相關的居住證明,法院會補助您從居住地前往法院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如果有必要,法院也會協助安排住宿。有任何疑問或需求,都可以隨時與法院聯繫洽詢喔!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會有酬勞可以領嗎?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均會依照到庭的日數核實支給日費、旅費(交通費、有必要時提供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必要的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原則每日可領3,000元

    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原則可領1,500元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我可以請公假嗎?我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為確保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時間如下:

    1. 應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職務執行,或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程序之首日午前零時起算,至前揭職務或程序終了之日午後12時止(以1曆日計給),並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2. 若於公假結束後仍遇有原排定之工作班別,雇主宜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始賡續工作。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刑事廳113-08-01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被告或其他相關人會不會找上我?


    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之資訊)都將會保密,所以在法庭上也不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都是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國民法官會受到哪些保護?會不會影響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國民法官的姓名與住所是不會公開的,法庭上也不能拍照。在評議時,無論國民法官陳述哪些意見,都會保密、不會公開。法官也會斟酌情形,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凡是為妨害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或報復國民法官的目的,而對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實行犯罪,均會加重處罰。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法院會給予國民法官怎樣的具體保護措施呢?


    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如於出入口設置安檢匣門、專人引導、使用專用出入口及通道、聯繫轄區警局派遣員警到場維持秩序、管制旁聽民眾之動線及旁聽證、審理期間集中住宿等方式,甚至由專人接送等措施,以避免國民法官等人遭受不當之騷擾。以上皆是由法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如果我因為擔任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並且在看見相關卷證之後產生了焦慮等心理或精神上壓力怎麼辦?


    如果在審判中可能出現如血腥的照片等證據,可能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心理壓力,法院在選任期日時,會先告訴候選國民法官這個案件的性質,並確認大家是否能夠接受,如候選國民法官評估自己的身心狀態,認為不適合參與的話,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示拒絕參與;此外,在審理的過程中,審判長也會盡力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理或精神上的壓力,盡量避免使國民法官產生過大的負擔。另外,司法院正在規劃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為參與審判的負擔的心理輔導協助措施,所以,如果您在參與審判後有感到不舒服,請您一定要與法院同仁聯繫,尋求協助。

    [ 刑事廳110-09-22更新 ]
  • 法院會對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評鑑嗎?評鑑時審酌哪些事項?

     

    1. 法院每年定期辦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2. 法院進行評鑑時,會審酌有無不得續聘或予解任的事由、調解期日的出勤狀況、專業訓練參與的積極度、被陳情或評核情形、執行調解態度等。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1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4-08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聘任期間未達年度訓練時數,有何影響?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擔任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後,每年均要接受多少時數的專業訓練?

    1. 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每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至少12小時。
    2. 初聘的家事調解委員,於初聘年度應接受之在職訓練時數,則按該年度聘任期間比例計算。
    3. 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性別平權課程至少3小時。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之1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行為,但我覺得他(她)性別平等觀念不夠(偏頗對方、不尊重新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等),怎麼辦?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任何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接受或要求我請吃飯或送禮物表示一點心意嗎?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保持中立,不可以和當事人、 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案件以外的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所以不可以有這些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21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向我收費嗎?可以要求我請他(她)當我的法律顧問、心理師、醫師或社工師嗎?

    1. 依照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規定,家事調解委員不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在調解過程中,也不可以藉機招攬業務。
    2.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法院提供的「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法院會依規定處理。

    參考法條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17 點、第 18 點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要我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輔導嗎?

    家事調解委員辦理調解時,可以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給當事人 參考,但不可以有強迫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輔導或其他類似情事的行為。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5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可以強迫我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嗎?

    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並不會也不可以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接受對方的要求、調解成立或撤回官司。

    參考法條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4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9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和孩子監護等大致已談得差不多,但我還是希望法院裁判,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已有共識,但對孩子監護和財產分配一直談不成,除了繼續打官司,還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我們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調解時已經達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說這部分不能成立調解,我們不想繼續打官司 ,怎麼辦?

    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至第 35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事件調解不成時,法院怎麼處理?調解過程中講過的話或讓步,會不會影響裁判結果,或當成裁判的根據 ?

    • 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
    •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1 條第 5 項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闗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
    2. 民法第 1052 條之 1
    3. 戶籍法第 9、34、48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成立時,有什麼效力?

    1.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
    2. 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 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8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6、49、53、5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在家事調解時,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調解程序中法院也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 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16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第 53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調解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 啞人),不太懂國語,法院調解時可以幫我找通譯嗎?

    1.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果有聾、啞人或不通國語的情形時,接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可於調解期日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傳譯。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至 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特約通譯名冊專區/特約通譯名冊 查詢瞭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當事人被羈押或服刑中,如何進行離婚調解?

    • 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
    • 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而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 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認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間?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 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有報酬嗎?如果有,誰出?

    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以支領日費(每次新臺幣500元)、旅費(以搭大眾交通工具為原則)及報酬(原應用訴訟程序事件、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之事件,每人每件以1500元為原則,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1000元為原則,並得由法院視情形增減)。因為法院調解是國家為幫助民眾平和解決紛爭所設的制度,因此這些費用都由國庫負擔。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至第 2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4-08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要經過訓練嗎?訓練課 程內容為何?

    1.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除於申請前3年內曾任辦理家事事件的法官、或現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或續聘之家事調解委員外,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的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的專業講習課程至少12小時,並且要依照法院的通知,參加相關座談會。
    2. 聘任前的專業訓練內容,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 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以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3.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已經具備專業課程所指 的專業能力,可以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經由法院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訓練時數。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1.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須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 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具有豐富 社會知識經驗。
      (六)曾任法官。
      (七)心理 師。
      (八)社會工作師。
      (九)醫師。
      (十)律師。
      (十一)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
      (十二)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2.  擬聘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不能有下列情形之 一,如已聘任者,應予解任:
      (一)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 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 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 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 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家事事件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調解嗎?聲請調解要繳費用嗎?已經起訴或聲請的事件,調解程序也要另外繳費嗎?

    1.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的規定)。
    2. 如果直接聲請家事事件的調解,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3. 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或聲請家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丁類(包括民事保護令 、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事件外,應該先進行調解,此時僅需繳納原本應該繳納的裁判費,就進行調解程序部分,不須另外付費 。
    4. 家事調解的聲請費用,可至 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 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查詢瞭解。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第 3 項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事件一定要經過法院調解嗎?不想調解怎麼辦?我們已經在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不成,還要再經法院調解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 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 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2. 家庭紛爭涉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間的情感 和隱私,如果當事人和關係人能自由、自主 、自治地進行有效溝通,共同商討,確實瞭解紛爭所在,自然可以找出合理的解決方法 ,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或財產關係,這樣的效果,通常不是法院以裁判方式可以達到 的。但當事人及關係人在衝突過程中通常無 法理性對話,因此家事事件法採取調解前置主義。
    3. 家事調解程序是經由家事調解委員協助兩造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機制,所以法院及調解委員應該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真的無法成立調解,案件就會移給法官審理,不會強迫民眾一定要調解,而且在調解過程中 ,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4. 法院家事調解的性質、調解委員資格和調解成立的效力等,都和鄉、鎮、市或區公所的調解不同,所以雖然已經在鄉、鎮、市或區 公所調解不成,但向法院提起家事事件時,仍然要再經過法院調解。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31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1 條、第 14 條
    3.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 3 點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必 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 進行審判之前,會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調 解委員進行調解,在過程中,調解委員會幫助 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 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 糾紛。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 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 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專業調解及調解委員

    一、家事專業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您可以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法院希望能透過「家事調解」—這種不撕破臉、和諧的制度功能,讓家事的紛爭能夠獲得圓滿的解決。

    二、哪些人進行家事調解?

    家事專業調解是由法院遴聘具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或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或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來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利用家事調解程序的三大優點

    1. 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訴訟程序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可以節省您的時間。因為調解如能順利達成協議,即可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像是有關扶養費、贍養費的部分,如果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 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可以減少訴訟期間的金錢、時間浪費。因為成立調解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所以將來雙方自動履行的意願也比較高,但如果是確定判決,一般人就判決結果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低,大概就真的要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利用家事調解程序對解決您的紛爭,有下列優 點:

    1. 避免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
      當事人可以在和 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 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節省時間及費用:
      如果調解成立,已經繳納 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 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3. 雙方自動照調解內容做的意願比較高:
      因為 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自 然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辦理時,另一方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 容辦理。
    4.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聽懂對方的言外之意,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紓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不成立,不會對法院審理有不利影響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移給法官審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不可以當作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基礎,所以對當事人的官司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調解委員會不會強迫我接受對方的要求?或者調解委員可不可以強迫對方接受我的要求?

    調解委員是以一個中立第三者角色,傾聽當事人的陳述,並在適當的時候讓雙方穩定情緒,讓大家的談話更順暢,更能知道對方的想法及關注點,也能商量出一個大家彼此能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調解委員不但不會,也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去接受他方的要求。

    [ 少年及家事廳111-02-14更新 ]
  •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常常 無法照顧到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 楚的讓法院聽到,所以有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由法院所選任 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以下同)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要做什麼事?

    程序監理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深入了解孩子的需要,然後在法庭上為孩子發聲,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做的事情包括:到法院去查看卷宗資 料、和孩子本人或特定家屬會談、說明法律程序進行的情形、參與法院的調解或審理程序、提出報告給法院等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由法院來選任,並不是當事人自己找的。法院會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各種專業團體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最適當的人選來擔任孩子的程序監理人,他們大 多是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並且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知識或經驗。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已經有請律師,法院還可以為我或我的孩子選任程序監理 人嗎?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他的工作和權責與律師不盡相同。所以不論是父母自己有請律師,或者已經為孩子單獨聘請了律師,只要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時候,還是可以依聲請或 依職權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需要我出錢嗎?費用大概多少?他會直接向我收費嗎?

    1. 程序監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報酬,也可以提供義務即免費的服務。如果不是義務服務,法院會視情形,在新臺幣 5 千元到 3 萬 8 千元間,酌定他的報酬。
    2. 程序監理人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應該由當事人支付。法院認為必要時,會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先繳納全部或一部分的金額給法院,法院再發給程序監理人。
    3. 程序監理人的費用必需經過法院核准及發放,他不可以直接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怎麼知道來我家的程序監理人是不是詐騙集團?

    1.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前,通常會先問您的意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也會製作正式的裁定書,上面蓋有法院的大印,並且會將這份正式的裁定書寄給您,裁定書上會記載程序監理人的姓名等相關資料。
    2. 這份裁定書也會寄給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您可以請來訪的人員提出法院的裁定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來確認他(她)的身分。
    3. 如果當時法院的裁定書尚未寄達您府上,或者您有任何疑慮,都可以打電話詢問承辦該案件的法院書記官,確認法院所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的身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程序監理人和受監理人的意見或作法不一樣的時候,怎麼辦?

    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如果和受監理人不一樣或相反的 時候(例如程序監理人想和解,受監理人卻不要),可以分成 以下二種情形:

    1. 如果受監理人是無程序能力的人(例如無意思能力、未滿 7 歲的兒童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會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為準,作為裁判或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2. 如果受監理人為有程序能力的人,就會由法院來認定以其中最適當的意見為準。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或我的家人認為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不適當,不適合擔任程序監理人的時候,該怎麼辦?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明,也可以在開庭的時 候直接跟法官說明,由法官調查之後作適當的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可以換掉程序監理人嗎?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可以選我的律師當程序監理人嗎?我的程序監理人如果當過對方的律師、社工師、心理師,還能當我的程序監理 人嗎?程序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嗎?

    1. 原則上法院不會選任您的律師當您的程序監理人。但如果確實沒有其他合適的人選,法院還是有可能選任您的律師當您的程序監理人,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律師只能收取律師費,不能再請求擔任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2. 如果程序監理人曾經當過對方的律師、社工師或心理師,他就 不應該再擔任您的程序監理人。如果您發現有這種情形,請儘 快向法院反應,法官會做適當的處理。
    3. 若您的程序監理人有律師資格,他可以提供法律意見給您或您 的家人。但如果他沒有律師資格就不可以。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怎麼知道法院有沒有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會把選任的裁定寄給當事人及關係人,同時附上程序監理人說明書,提供參考。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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