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 當事人。
- 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 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
- 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 行政法院。
- 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的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
- 行政法院於審判權的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
-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