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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向大法庭提案?
誰可以向大法庭提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3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綜上,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案件時,可以提案至大法庭。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