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一審刑事案件(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案件。
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瀏覽。
有關智慧財產案件應繳納的裁判費,請參閱「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規定,其特色如下:
智慧財產權利人為禁止侵害人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等行為,實務上常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於市場上的替換週期短暫,商機稍縱即逝。為避免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遲遲未有結果,造成權利狀態不確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特別規定,聲請人應自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送達之日起「14日」不變期間內,向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如逾期未為,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該裁定(智審法第52條第4項、第71條第1項)。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第一審、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專庭(股)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均具專業能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受理智慧財產刑事訴訟的各審級法院刑事庭,就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自為裁判,不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如有違反,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職權撤銷;如逾期未撤銷,除受移送的民事庭已終結該訴訟外,前述不當移送的裁定亦視為撤銷。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6條、第71條、第72條)
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