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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2.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商標異議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任何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商標法第48條)。
    2. 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商標評定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其註冊(商標法第57條)。
    2. 評定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專利舉發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專利權如有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定事由,任何人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主張專利無效。
    2. 舉發人或專利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訴訟上訴要件?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2. 智慧財產訴訟上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的專業法院何時設立?

    1. 我國為保障智慧財產權,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後於110年7月1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
    2. 自該專業法院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的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臺灣於98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哪裡?開庭或洽公應如何前往?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設於板橋車站三鐵共構大樓。
    2. 可搭乘捷運、臺鐵、高鐵或公車到「板橋站」,再由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依指示進入法院。
    3. 如需更詳細的交通資訊,可參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址」相關說明。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一審刑事案件(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案件。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流程?

    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瀏覽。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2年修正重點為何?

    1. 為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為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2. 本次修正九大重點包括: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促進審理效能、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解決實務爭議。
    3. 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說明,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2年修法及宣導」專區瀏覽。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是否要繳納裁判費?

    有關智慧財產案件應繳納的裁判費,請參閱「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是否一定要律師代理?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明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數額(新臺幣150萬元),以及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的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專利權涉訟事件,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智審法第10條、第1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4-23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所涉及的證物資料常在他造或第三人手中,若其拒絕提出,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明定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若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的持有人(包括當事人及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資料時,法院得科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及得於必要時為強制處分,並於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以促使當事人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抗辯

    1. 為迅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紛爭及實現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41條第1項明確宣示,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有無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的爭點,具有判斷的權限,不得以民事訴訟裁判,須待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程序的結果為依據,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於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2. 又法院審理上述案件時,112年8月30日施行的智審法新制也增訂法院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的資訊交流、徵詢及陳述意見制度(智審法第42條、第44條),以防止同一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判斷發生歧異,並達成妥適的裁判。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4-28更新 ]
  •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程序有何特色?

    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規定,其特色如下:

    1. 保全證據的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的法院為之。
    2.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囑託受訊問人住居所或證物所在地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
    3. 法院准許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
    4.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的實施,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強制力排除,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5. 證據保全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時,法院得依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所得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
    6. 如法院認為確實有向聲請人或訴訟代理人等開示證據資料,或聽取其意見的必要時,法院亦得依聲請或請求對於受證據開示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維護相對人權益。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事件,經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後,應於多久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證明?

    智慧財產權利人為禁止侵害人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等行為,實務上常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於市場上的替換週期短暫,商機稍縱即逝。為避免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遲遲未有結果,造成權利狀態不確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特別規定,聲請人應自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送達之日起「14日」不變期間內,向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如逾期未為,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該裁定(智審法第52條第4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自為裁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第一審、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專庭(股)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均具專業能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受理智慧財產刑事訴訟的各審級法院刑事庭,就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自為裁判,不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如有違反,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職權撤銷;如逾期未撤銷,除受移送的民事庭已終結該訴訟外,前述不當移送的裁定亦視為撤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在商標、專利行政訴訟中,才發現有利的新證據時,要不要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1. 在撤銷訴訟類型的行政訴訟中,爭議對象是違法的原行政處分,依法理而言,在訴訟中所發現的新證據,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重新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2. 但為儘速全面解決紛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的新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所以,當事人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無須重新再向智慧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可以聲請什麼保密措施?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不公開審判。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禁止或限制閱覽(檢閱)卷證。
    3. 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使用或揭露相關營業秘密。
    4.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就卷證內容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5. 受查證人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6. 聲請保全證據之人、相對人、第三人得請求限制、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的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禁止或限制閱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6條、第71條、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涉及營業秘密時,可以聲請不公開審判嗎?

    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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