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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永遠留有前科紀錄?

    1.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
    2.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結案3 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什麼是協商式審理?

    1. 協商式審理在少年法制上是一項嶄新的審理方式,就連法庭的設計也有很大的不同喔:法庭變成圓桌、平台式的,法官也不再是坐在高高的法台上。
    2. 具體做法是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以討論、不拘形式,經由雙向互動、充分溝通後,形成共識的方式以尋求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跟以往採單向、威權專斷方式並單純以法律觀點來思考的開庭方式,有很大的差別。
    3. 因為在開庭時已經由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的參與和認同,所以法官只是將開庭討論協商研定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並記明在筆錄裡。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少年的保護處分有哪些?

    一、少年的保護處分種類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安置輔導。
    4. 感化教育。

    二、少年的附屬處分種類

    1. 禁戒。
    2. 治療 。

    三、保護處分之考量

    •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情、行為狀況,作出不同的選擇。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什麼是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少年法庭有什麼不同?有那些人員?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少年法庭專門處理少年事件。
    2. 少年法庭有庭長、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檢驗佐理員。少年及家事法院除了少年法庭外,另外還有家事法庭及院長、法警、人事、會計、統計等行政人員。
    3. 目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是我國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區都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什麼是交付觀察

    少年法院(庭)在審理少年事件時,為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而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並由少年調查官就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少年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送到少年法院(庭)? 少年法院(庭)也處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嗎?

    少年法院(庭)處理案件種類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簡稱曝險少年行為):

    1.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者。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可分為調查、審理及執行。茲將各項處理程序概要說明如下:

    一、調查

    • 法院於受理案件後,即開始所謂的「調查」程序,此時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庭)法官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提出審前調查報告,必要時,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二、審理

    • 少年法院(庭)法官於進行調查程序後認少年應付審理時,裁定開始審理,此時即為「審理」程序。
    • 審理程序係採協商式審理,出席法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由法官主持,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並在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下,法官將協商合適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完成整個案件的審理。

    三、執行

    • 少年經少年法院(庭)法官審理終結,並裁定少年交付保護處分確定後,即開始「執行」程序。
    • 對於少年之訓誡處分,由法官為之;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則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保護管束處分亦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但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轉付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執行之;感化教育處分,則於矯正學校內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少年之保護處分類別及執行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2. 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 安置輔導。
    4. 感化教育。

    二、附屬之處分則有2種:

    1. 禁戒。
    2. 治療。

    三、處分之考量:

    •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無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
    •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因此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四、簡介各種處分之執行: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訓誡:
      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 假日生活輔導:
      共3至10次,其執行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彈性規定。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1. 保護管束:
      (1)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2)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2. 勞動服務:
      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3.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1.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2.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3.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1.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及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2.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3.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向少年保護官請求)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4.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少年會被移送地方檢察署處理之情形

    • 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1.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少年已年滿20歲者。
    2. 除上述情形外,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
    • 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庭審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08更新 ]
  • 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一、少年法院(庭)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是法官嗎?

    1. 少年調查(保護)官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調查保護工作的人員。。
    2. 少年法院(庭)的調查保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進行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育保護曝險少年、導正其行為及預防犯罪。

    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1.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過去稱為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之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2.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3.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辦理由少年法官裁定應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責付?責付需交保釋金嗎?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少年保護事件的責付,無須繳納保釋金給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收容?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依少年行為的暴力性、侵害性、是否在學、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事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同行?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協尋?

    少年如果行蹤不明,未按法院通知到場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訓誡?

    訓誡是由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告知少年須守法 以及將來應遵守的事項,例如:穩定就學或就業、生活作息正常等,並提醒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盡之管教責任,對子女應約束管教。(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第1、2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什麼是假日生活輔導?

    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勞動服務?

    勞動服務是保護管束另外附加之處遇,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執行時數為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的功能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執行期間是2年以下,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4年。期望透過此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留置觀察?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或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經勸導無效(除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外,餘處分經勸導1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觀察期間為5天以內。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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