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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可以請公假嗎?我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另外此公假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刑事廳113-04-18更新 ]
  • 迄今,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解釋或判決的釋憲案件一共有幾件?


    憲法訴訟新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判決
    111年1月17日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4號
    111年2月22日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年憲判字第6號
    111年3月29日(上午)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9號
    111年3月29日(下午) 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111年4月26日 健保資料庫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111年5月24日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111年6月28日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111年7月19日 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111年10月18日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1號
    111年11月15日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年憲判字第4號
    十一 111年12月20日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年憲判字第3號
    十二 112年2月7日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年憲判字第5號
    十三 112年2月21日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年憲判字第7號
    十四 112年3月14日 誹謗罪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十五 112年3月27日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年憲判字第9號
    十六 112年4月11日 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年憲判字第11號
    十七 112年11月27日 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年憲判字第1號
    十八 112年12月19日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年憲判字第2號
    十九 112年12月25日 公然侮辱罪案 尚未作成判決
    二十 112年12月26日 侮辱公務員罪案 尚未作成判決
    二十一 113年1月16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 尚未作成判決
    二十二 113年3月12日 中小學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尚未作成判決

    舊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解釋
    82年12月23日 政府公債問題 第334號
    84年10月19日
            11月 2日
    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 第392號
    85年10月16日
            11月 1日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案 第419號
    86年12月5日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 第445號
    93年10月14日

            10月27日、29日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
    本案部分
    第585號
    94年7月27日、28日 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 第603號
    100年6月16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第689號
    102年6月13日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第711號
    105年3月3日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第737號
    106年3月24日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第748號
    十一 108年6月24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第781號
    十二 108年6月25日
    (上午)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第782號
    十三 108年6月25日
    (下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第783號
    十四 109年3月31日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第791號
    十五 109年6月30日 黨產條例案 第793號
    十六 109年11月3日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第799號
    十七 110年3月9日 原住民狩獵案 第803號
    十八 110年10月12日 強制工作案 第812號

    舊制共18件,共開庭23次。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3-03-26更新 ]
  • 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
    2. 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3. 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
    4. 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5. 行政法院。
    6. 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的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 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2.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
    3. 行政法院於審判權的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
    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5更新 ]
  • 收容聲請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收容聲請事件中的收容異議,是賦予受暫予收容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停止收容是賦予經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剝奪人身自由的救濟程序;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則是為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超過暫予收容期間的收容,應由公正、獨立審判的法院依法審查決定。因此,以上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都是與人身自由剝奪及救濟相關的裁定,為便利其聲請,均免徵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明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但第98條之6第1項第1款的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等,仍應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但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6項參照)。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3更新 ]
  • 什麼叫程序能力?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嗎?

    1.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2.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 少年及家事廳113-02-02更新 ]
  • 如何訂閱司法院公報?

    一、本院公報刊登內容包含「憲法法庭裁判、法規、令函、公告、裁判、再審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決定書、會議錄及附錄」等,每月出版一期,於每月最後一個
           工作日發行,每期定價新臺幣30元,全年12期新臺幣360元,電子檔並刊登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二、本院公報訂閱方式如下:
           1.劃撥訂閱
              請至郵局辦理劃撥【劃撥帳號:0001575-8、戶名:司法院公報】,並於劃撥單填寫寄送地址、收件人及訂購期數,本院於接獲郵局通知後,即按址寄送。
           2.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1)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1樓
                  電話:02-25180207
              (2)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85號
                  電話:04-22260330
                  五南高雄店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262號
                  電話:07-2351960
           3.網路書店
              (1)國家書店
                  https://www.govbooks.com.tw
              (2)五南文化廣場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三、訂閱期間如需更換地址,請詳填「訂戶編號、訂戶名稱、新舊地址及聯絡電話」,郵寄或傳真至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傳真:(02)23886904】。

    [ 秘書處113-01-25更新 ]
  • 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是消費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消費者」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二、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指兩種情形

    (一)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

    (二)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如果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話,也是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列3種程序,債務人應該了解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只有一筆房貸債務或數筆有擔保債務,而無任何無擔保債務時,能否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雖然只有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等),沒有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超過擔保物價值」,該超過部分符合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仍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二、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之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債務人之債權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程序,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前置協商程序要向什麼人聲請?向法院提出嗎?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一家,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家金融機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如何申請前置協商?

    一、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前置協商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債權人清冊。
    (五)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七)勞工保險卡正本。

    二、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是否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

    不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銀行申請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

    一、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二、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最大債權銀行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例如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等)。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與銀行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的效果?

    一、與銀行協商成立的效果

    (一)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二)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

    二、與銀行協商不成立的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無法與銀行成立協商怎麼辦?

    一、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向銀行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商,或開始協商翌日起超過90日仍未協商成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後,如果履行有困難,怎麼辦?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二、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

    三、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一、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超過新臺幣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

    二、如金額在新臺幣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固定還款來源,而不能找到保證人或能擔保更生方案履行的人,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固定還款來源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

    二、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不會」受到限制。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農漁會會員、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一、要填寫聲請書狀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四、債權人清冊

    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五、債務人清冊

    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1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三、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一、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

    三、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免責」?哪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一、什麼是「免責」?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二、哪些債權屬於不免責債權?

    (一)在更生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二)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

    1. 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 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3. 稅捐債務。
    4. 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5.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 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有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後,是否可以欠債不還?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想諮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相關問題,哪裡可以取得資訊或協助?

    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必須填寫的聲請書狀、清冊等,目前司法院已將表格化的書狀格式公布在網路上。如果不會使用網路或想更進一步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或者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2.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1-18更新 ]
  • 商標異議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任何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商標法第48條)。
    2. 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1-18更新 ]
  • 商標評定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其註冊(商標法第57條)。
    2. 評定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1-18更新 ]
  • 專利舉發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1. 專利權如有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定事由,任何人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主張專利無效。
    2. 舉發人或專利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1-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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