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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徵詢庭若未於30日內回復徵詢庭,有何效果?
受徵詢庭若未於30日內回復徵詢庭,有何效果?
於歧異提案之情形,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30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形,均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
於原則重要性提案之情形,原則重要性提案不以踐行徵詢程序為必要,故承審個案合議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而進行徵詢,受徵詢庭若不回復徵詢庭並不會有任何效果。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