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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選任之專家學者須揭露哪些資訊?

經選任之專家學者須揭露哪些資訊?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5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5項明定陳述意見之專家學者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專家學者陳述之相關專業意見,可能係出自其所為之論著、研究、或期刊文獻資料,或特別為本次選任之準備,無論為何,該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經由特定團體或利害關係之委託而為、有無金錢報酬或資助、其金額或價值等情,不僅涉及學術倫理規範,更關係法院對於專家意見可信度及中立性之全面性評價。而其等之專業意見之採納與否影響所及,牽涉到訴訟勝敗之當事人權益,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是以,法律規範上開專家學者之揭露義務,自有其必要性。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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