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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各法院人事單位人事人員可以相互遷調嗎?

    本院人事處原則上每年檢送「司法院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遷調志願調查表」至各法院人事單位,其等人事人員得依個人意願選填遷調志願,該年度內如有職務出缺,將依調查表內具有意願之名單,提供出缺法院人事主管參酌。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後,還要接受多久的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有津貼嗎?

    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後,尚須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2年之職前訓練,訓練期間由該學院發給津貼。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9條規定:「(第1項)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第2項)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如果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幾年後,再應司法官特考及格擔任法官,之前的公務人員年資可以提敘嗎?

    依法官法第71條第8項規定:「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上開規定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係依同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行之。故法官如具有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且符合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得經由所屬法院人事室向銓敘部申請提敘。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一般公務人員屆齡退休是65歲,法官也是65歲就必須屆齡退休嗎?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19條屆齡退休及第20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故法官並無65歲須屆齡退休之適用,但法官符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 人事處109-04-15更新 ]
  •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是否經職前訓練2年後,即可取得實任法官資格?

    1. 法官職司審判,所為之審判結果與人民權益切身相關,事繁責重,須有較長時間之歷練及審查,始能養成確具勝任實任法官之專業知能。因此,經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須先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職前訓練2年,訓練成績及格分發至各法院後,經候補5年、試署1年之考核程序,候補及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審查均及格者,始得派任為實任法官。
    2.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應考核「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學識能力」及「身心健康情形」等五個項目,其中「裁判品質」由本院組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就其裁判書類進行審查,其餘考核項目由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考核。上開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併同其他考核及相關資料,提請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成績及格者,始得核派為實任法官。
    [ 人事處109-04-16更新 ]
  • 司法概算獨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另預算法第93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 會計處109-12-09更新 ]
  • 司法院主管之單位預算計有下列38機關:

    1. 司法院
    2. 最高法院
    3. 最高行政法院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7. 懲戒法院
    8. 法官學院
    9. 智慧財產法院
    10. 臺灣高等法院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4.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9.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2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2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8.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3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3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34.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3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36.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7.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38.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會計處109-12-09更新 ]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係指處理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 會計處109-12-09更新 ]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下列三種:

    1.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2.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3.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 會計處109-12-09更新 ]
  • 存入國庫存款戶之保管款以下列方式發還當事人:

    1. 保管款於發還當事人時,係由各機關在國庫保管款專戶之留存數額內支付。
    2. 當事人請求發還保管款時,得提供本人名義之匯款帳戶,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由機關開立「付款憑單」,送財政部國庫署將款項撥入當事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3. 未陳報提供匯款帳戶者,如發還當事人之金額較鉅,非留存之週轉金所能支應,則可單獨簽具以當事人為受款人之憑單,由國庫署直接簽開支票付予當事人。
    4. 發還之當事人係多人,或須由法院直接發還,似此情形特殊者,得由機關領回轉發給受款人。
    [ 會計處109-12-09更新 ]
  • 司法統計之範圍為何?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懲戒權:公務員懲戒,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目前由司法院統計處按月及按年編布之司法統計包括:

    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統計
    2. 懲戒法院審理案件統計
    3. 民事事件統計
    4. 刑事案件統計
    5. 少年及家事事件統計
    6. 行政訴訟事件統計
    7. 其他司法統計
    [ 統計處111-01-18更新 ]
  • 請問貴處如何蒐集及彙整司法統計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係由各級法院之統計人員依報結文書登錄於統計系統,經整理、檢核、轉檔及編製完成報表後,將資料及報表傳輸至上級法院及本處作彙編及發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如何查詢司法公務統計資料?

    請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業務綜覽-司法統計-公務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249-1.html)查詢。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受理件數?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所收受案件之件數,包含舊受與新收之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舊受?

    指法院在上期所收受案件尚未終結而移至本期繼續進行之案件。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新收?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新受理之案件。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終結?

    法院受理案件後,依報結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結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終結件數?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審理完畢之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未結件數?

    指法院在統計期底,對所受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之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各類終結案件自收案日起算至結案日所經過之總日數除以該類案件之終結總件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在統計期間內終結件數除以該期間內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上訴率?

    在統計期間內,當事人對於下級審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向上級審提起上訴件數扣除撤回件數,占下級審終局判決得上訴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折服率?

    在統計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抗告)件數,扣除當事人提上訴(抗告)件數,加上撤回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駁回率與廢棄(撤銷)率?

    一、駁回率:

    分為上訴駁回率與抗告駁回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裁判駁回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二、廢棄(撤銷)率:

    分為上訴廢棄(撤銷)率與抗告廢棄(撤銷)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廢棄(撤銷)原判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維持率?

    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民事保護令聲請核發比率?

    指法院對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之核發件數占核發及駁回總件數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民事調解成立率與和解成立率之差異為何?

    一、和解成立率

    1. 指和解成立件數占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2. 指和解成立件數占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扣除除權判決與離婚事件終結件數後之百分比。

    二、調解成立率

    1. 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2. 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件數與調解不成立件數總和之百分比。
    3. 扣除離婚調解事件後,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之百分比。
    4. 扣除離婚調解事件後,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件數與調解不成立件數總和之百分比。
    5. 扣除離婚調解及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因一或兩造當事人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事件後之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件數之百分比。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

    刑事訴訟為對有罪者行使刑罰權,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寧秩序,其程序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如以刑事訴訟程序來區隔,司法刑事統計為審判統計,重在陳示審理程序、刑責確定及量刑狀況;警政統計為犯罪偵防統計,著重犯罪案件數、破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統計;法務統計依其業務職掌,為犯罪偵防、提起公訴等審程序前偵查、起訴統計及刑事裁判執行、觀護、更生等審判程序後執行統計。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何謂「有罪人數」?

    刑事終結案件判決為科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免刑人數。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如何確認是否確為司法院辦理之電話訪問調查?

    1. 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查詢目前是否有相關調查正在進行。
    2. 電話洽詢司法院統計處第二科(02)2361-8577轉862-865。
    [ 統計處111-01-18更新 ]
  • 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

    1. 本調查每年辦理1次。
    2. 調查對象:台灣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民眾。
    3. 調查目的:瞭解一般民眾對司法的認識與看法、民眾對司法的評價形成的因素、民眾獲得司法消息或資訊的來源以及民眾對司法提供的各項服務之滿意程度。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律師對司法改革認知調查

    1. 本調查每年辦理1次。
    2. 調查對象:律師。
    3. 調查目的:為瞭解專業律師對司法改革各項議題之認知程度。
    4. 本調查原名為「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自108年因酌修問項內容而修正名稱。
    [ 統計處108-12-17更新 ]
  • 政風機構如何維護公務機密?

    政風機構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全面檢討評估政府機關(構)公務機密維護現況、執行缺失、洩密管道及犯罪型態等,研提具體維護措施或做法,以完備公務機密維護機制。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接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出庭」的詐騙電話,怎麼辦?

    1. 歹徒詐騙手法,常利用民眾接到法院(或地檢署)通知「出庭應訊」電話,心存緊張而受騙時,伺機告稱僅須花費幾萬元即可找人擺平官司,不必民眾出庭之說法。
    2. 針對此種詐騙案件,警方呼籲民眾要注意,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民眾出庭訊問,必定有傳喚通知書或其他公文書方式告知,不會僅以一通電話通知出庭,此為重要之基本觀念。
    3. 民眾對於法院(檢察署)通知出庭之電話有警覺性後,可進一步利用電腦網路或撥打查號臺(104)查詢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總機電話,先以電話進行查證。
    4. 凡是接獲任何電話通知要求去銀行或自動提款機匯款、轉帳,就是詐騙,千萬不要理會,可撥打165專線查證,警方會立即協助釐清事實真象。
    5. 如歹徒仍然持續來電進行詐騙時,立即反問對方職稱、電話、法條要件後,表明已知乃詐騙手法並立刻掛掉電話。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公開與透明的『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所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指機關內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如:機關首長、法官、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等)每年至少向政風機構(如:司法院政風處及各法院政風室)或監察院申報財產資料乙次。其中向政風機構申報之財產資料,由政風機構每年抽樣或依職權辦理實質審核財產是否覈實申報之制度。

    依據10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已經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外,並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期望藉以達到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及端正政風之目的。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司法院政風處受理民眾檢舉案件類型

    舉凡法院員工利用職務上機會,對其經辦業務,向民眾索賄或從事司法黃牛行為者,可向本處提出檢舉。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民眾提出檢舉

    當您針對法院員工上開行為提出檢舉時,請「具名」並提出「具體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供本處查證。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檢舉司法人員貪污瀆職或司法黃牛事件,是否有檢舉獎金呢?

    • 檢舉貪污瀆職

    1. 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2. 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3. 核給獎金說明: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金額請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 檢舉破壞司法信譽

    1. 法規: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2. 主管機關:司法院。

    3. 核給獎金說明:檢舉人如發現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類型請參見本實施要點第2點),請向司法機關(轄管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舉人請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檢舉獎金。第一審法院受理申請後,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司法院審核。司法院審核後,依據本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給予不同額度獎金。

    [ 政風處108-11-13更新 ]
  • 政風工作

    其意義乃在瞭解政府之施政得失,整飭政治風氣,革除陋習積弊,端正行政作風,整肅貪污,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政治革新,服務群眾,爭取民心。換言之,政風工作,不僅是消極的蒐處施政得失資料,更積極要使所有執行公權力的人員務期奉行著「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理念並切實遵行之,放在其具體的作法上,全體司職政風工作的同仁們均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以期根絕貪瀆、收澄清吏治之效。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為什麼要端正政風?

    端正政風工作係以興利、防弊為宗旨,配合著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以建立公務人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正確觀念,樹立「廉能」與「效率」的政府新形象,以贏得人民的信賴,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人員的使命?

    建立廉正、明快、主動、親民之「廉能」政府,是當前政府努力的目標,也是政風人員積極努力的方向。政風人員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在機關首長的領導之下,結合機關業務單位共同建立廉能新形象的政府。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機構的源起?

    為進一步端正機關之行政風氣,肅清貪瀆不法,行政院法務部於80年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原來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中「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該條例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並於81年7月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同年8月18日法務部正式設立政風司,統籌策劃辦理全國政風業務,並將各機關中原設之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

    於100年7月20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由法務部廉政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於101年2月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機構的功能?

    如同美國的政風局,我國政風機構亦是設置於機關內的幕僚單位,此點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9條之條文中即明白顯示之。

    由政風機構的法定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瀆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等工作項目觀之,政風機構在各機關中,其基本功能是在於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具有組織的防疫功能。因此,政風機構的功能主要是在促使機關的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務)能依法運作,更要能在公開的檢視環境下有效率的運作。故政風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猶如人體的「免疫系統」,隨時保護身體免受病原侵害,使各個器官均能健康地維持正常功能運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中建立「廉能政府」的主要目標及「廉潔」、「效能」、「便民」革新重點之旨意完全符合。

    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成為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在做什麼?

    1.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堪稱肅貪第一線尖兵,並與檢察、調查機關建構成堅強鐵三角陣容、本「刑懲並行」原則,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有效嚇阻貪瀆,建立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2.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防貪是正本清源的積極作為,其目的一如強化人體的免疫系統,從根本防制病源的侵入。政風人員除應深入了解機關內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制弊端外,對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易導致違法之防貪作為,亦協助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3.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4.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推動各項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政府功能正常運轉。
    5. 落實財產申報事項: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透過民眾公開之查閱(全民監督)及政風機構主動的抽查審核,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政風工作業務屬性?

    整體的防制貪污機制應包含「防貪」及「肅貪」兩大功能。法務部原本是檢察、調查業務的主管機關,肅貪工作由檢察機關主導,指揮調查機關偵辦,然而貪瀆屬於智慧型、高黑數的犯罪,各個機關又各有其專業特性,致貪瀆案件罪證之偵蒐有其限制,且「肅貪」工作畢竟是治標的手段,惟有於機關內成立防制貪污機制,始能務本且彌補不足,而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向為政府既定政策。據此構想,於機關中成立了政風機構,從事防制貪瀆及發掘線索,並配合調查單位蒐證偵辦,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三方面同在法務部督導下通力合作,彼此相輔相成,形成堅強的肅貪鐵三角,共同打擊貪瀆不法。所以,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結合各業務單位通盤規劃、設計,建立各機關自身之防貪機制運作後,將各機關貪瀆不法之事前預防與事後發掘、偵辦接續成環,全方位防制貪瀆,使我國的防制貪瀆機制在功能上臻於完整,因此,我國政風機構之業務兼具有肅貪及防貪之屬性。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什麼是陽光法案?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

    [ 政風處108-10-08更新 ]
  • 什麼是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為何開發?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的特色及目標為何?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使用收容線上審理系統,和過去法院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相較有何優點?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可適用的機關或民眾有哪些?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什麼是「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係指司法院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所建置並提供智財行政事件、稅務行政事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等,透過網路進行訴訟、書狀交換及提起上訴,而受方可收受該文書之服務平台。

     

    [ 資訊處108-10-25更新 ]
  • 建置「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的依據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53條之 1電子簽章法第4 條與第 9 條,以及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等法令之規範辦理,本系統係屬「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下的一個子服務,專供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使用。

    [ 司法院108-10-25更新 ]
  • 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需要事先聲請帳號嗎?

    是的。聲請人在使用本系統服務之前,必須先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政府核發之IC卡,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 資訊處108-10-25更新 ]
  • 誰可以申請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

    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服務,並利用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書狀傳送至執行法院。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遞狀,何時發生送達的效力?

    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並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或自動回復紀錄證之。」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目前可以遞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有哪些?

    目前可使用「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傳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類別共計43 種,請參考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80010296 號司法院公告之附件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利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向非原第一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於本系統完成遞狀外,必須另行附上執行名義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地方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補正。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一般聲請人(自然人或企業)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之前,需要先準備哪些設備與文件?

    一般聲請人應該先備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須與聲請人相符)、個人電腦、讀卡機、掃描器等,並備妥執行名義、執行標的之證據文件(地籍謄本、財產所得清單等)。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聲請人必須先申請地籍謄本並登打不動產附表,再上傳為證據附件。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每天的營運時間?假日是否營運?

    本系統是每天24小時提供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但仍請聲請人留意本系統最新公告(僅春節長假或系統維修時可能暫停服務)。客服電話的專人服務時間,則是工作日每天上午9點到下午6點。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申請註冊「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帳號所需之電子憑證,要去哪裡申請?

    目前工商憑證(含正附卡)費用是420元,效期5年,請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自然人憑證工本費250元,效期5年,請持本人身分證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可跨縣市),詳情請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查詢。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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