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如何維護公務機密?
政風機構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全面檢討評估政府機關(構)公務機密維護現況、執行缺失、洩密管道及犯罪型態等,研提具體維護措施或做法,以完備公務機密維護機制。
所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係指機關內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如:機關首長、法官、採購業務主管人員等)每年至少向政風機構(如:司法院政風處及各法院政風室)或監察院申報財產資料乙次。其中向政風機構申報之財產資料,由政風機構每年抽樣或依職權辦理實質審核財產是否覈實申報之制度。
依據108年5月22日修正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也已經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外,並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期望藉以達到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及端正政風之目的。
舉凡法院員工利用職務上機會,對其經辦業務,向民眾索賄或從事司法黃牛行為者,可向本處提出檢舉。
當您針對法院員工上開行為提出檢舉時,請「具名」並提出「具體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供本處查證。
檢舉貪污瀆職
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核給獎金說明: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金額請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檢舉破壞司法信譽
法規: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司法院。
核給獎金說明:檢舉人如發現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類型請參見本實施要點第2點),請向司法機關(轄管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舉人請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檢舉獎金。第一審法院受理申請後,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司法院審核。司法院審核後,依據本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給予不同額度獎金。
其意義乃在瞭解政府之施政得失,整飭政治風氣,革除陋習積弊,端正行政作風,整肅貪污,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政治革新,服務群眾,爭取民心。換言之,政風工作,不僅是消極的蒐處施政得失資料,更積極要使所有執行公權力的人員務期奉行著「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理念並切實遵行之,放在其具體的作法上,全體司職政風工作的同仁們均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以期根絕貪瀆、收澄清吏治之效。
端正政風工作係以興利、防弊為宗旨,配合著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以建立公務人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的正確觀念,樹立「廉能」與「效率」的政府新形象,以贏得人民的信賴,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安全。
建立廉正、明快、主動、親民之「廉能」政府,是當前政府努力的目標,也是政風人員積極努力的方向。政風人員本著政人先政已,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偵辦、服務代替干預的要求,在機關首長的領導之下,結合機關業務單位共同建立廉能新形象的政府。
為進一步端正機關之行政風氣,肅清貪瀆不法,行政院法務部於80年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將原來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中「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該條例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並於81年7月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同年8月18日法務部正式設立政風司,統籌策劃辦理全國政風業務,並將各機關中原設之人事查核單位改制為政風機構。
於100年7月20日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由法務部廉政署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於101年2月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如同美國的政風局,我國政風機構亦是設置於機關內的幕僚單位,此點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9條之條文中即明白顯示之。
由政風機構的法定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瀆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等工作項目觀之,政風機構在各機關中,其基本功能是在於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具有組織的防疫功能。因此,政風機構的功能主要是在促使機關的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務)能依法運作,更要能在公開的檢視環境下有效率的運作。故政風人員在機關內所扮演的角色,猶如人體的「免疫系統」,隨時保護身體免受病原侵害,使各個器官均能健康地維持正常功能運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中建立「廉能政府」的主要目標及「廉潔」、「效能」、「便民」革新重點之旨意完全符合。
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成為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整體的防制貪污機制應包含「防貪」及「肅貪」兩大功能。法務部原本是檢察、調查業務的主管機關,肅貪工作由檢察機關主導,指揮調查機關偵辦,然而貪瀆屬於智慧型、高黑數的犯罪,各個機關又各有其專業特性,致貪瀆案件罪證之偵蒐有其限制,且「肅貪」工作畢竟是治標的手段,惟有於機關內成立防制貪污機制,始能務本且彌補不足,而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向為政府既定政策。據此構想,於機關中成立了政風機構,從事防制貪瀆及發掘線索,並配合調查單位蒐證偵辦,檢察機關依法追訴,三方面同在法務部督導下通力合作,彼此相輔相成,形成堅強的肅貪鐵三角,共同打擊貪瀆不法。所以,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結合各業務單位通盤規劃、設計,建立各機關自身之防貪機制運作後,將各機關貪瀆不法之事前預防與事後發掘、偵辦接續成環,全方位防制貪瀆,使我國的防制貪瀆機制在功能上臻於完整,因此,我國政風機構之業務兼具有肅貪及防貪之屬性。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的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明令公布之「公職人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一小部份,陽光法案包括一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到端正政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