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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曾受羈押的被告,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刑事案件曾受羈押的被告,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後,如何聲請刑事補償?

  1. 聲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刑事補償法第3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補償。
  2. 管轄機關: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補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 聲請程式: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1)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3)請求補償之標的。
    (4)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5)管轄機關。
    (6)年、月、日。
  4. 對聲請不服之救濟:補償請求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相關法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8條、第20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08-09-26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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