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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徵詢庭之回復書理由得否簡便記載?
受徵詢庭之回復書理由得否簡便記載?
受徵詢庭應自徵詢書送交審判長之日起30日內,提出經評議之回復書,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收受。且回復書應記載下列事項:1、回復庭之庭別及成員。2、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同意徵詢庭之法律見解及其理由。3、回復日期(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
另為免過度加重受徵詢庭之負擔及鼓勵受徵詢庭積極回復,回復書之理由得簡要記載(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3項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