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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類型為何?
提案的類型為何?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51條之3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5條之3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類型有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二種。
歧異提案係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則重要性提案係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