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大法庭成員任期內可否因事務分配調動至他庭?若可以,後續處理事宜?

大法庭成員任期內可否因事務分配調動至他庭?若可以,後續處理事宜?

大法庭成員任期內可因事務分配調動至他庭,茲區別票選之大法庭庭員、提案庭指定庭員二種情形說明如下:

  1. 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因事務分配異動其所屬庭別時,屬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參考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點之規定),應依每庭至少應有 1 人之規定遞補之(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點參照)。
  2. 提案庭之指定庭員因事務分配異動其所屬庭別時,不影響其為大法庭指定庭員之組織,提交事件仍由該指定之庭員與異動前之提案庭其餘成員審理終結(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點規定參照)。綜上,調動者是票選大法庭成員時,其調庭屬於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調動者是提交案件之受命法官時,不影響其為大法庭指定庭員之組織,提交案件仍由該指定之庭員與異動前之提案庭其餘成員審理終結。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