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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否自己在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當事人可否自己在大法庭行言詞辯論?
為加強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原則上均會進行言詞辯論,使得在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中,當事人的意見得以參與。然而大法庭之言詞辯論係以法律爭議為核心,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才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兼顧程序進行的效率,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因此大法庭言詞辯論時,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一定資格之人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適切的為當事人主張權利。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2項規定,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3項之規定(也就是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不在此限。又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沒有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他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2項則規定,大法庭之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亦即除律師外,在特定類型案件時,具有諸如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資格之人,亦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