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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異提案的徵詢程序如何進行?
歧異提案的徵詢程序如何進行?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2項之規定,徵詢程序是歧異提案的法定先行程序。茲說明承審個案合議庭應如何進行徵詢程序如下: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在評議前,應先查閱基於相同事實下,先前裁判是否就同一法律爭議已表明法律見解。評議後,如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不同,應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參照)。
徵詢程序終結前,於潛在歧異提案之徵詢庭事後變更見解,採取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徵詢庭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規定參照)。至於積極歧異提案之情形,因歧異仍存在,徵詢庭不能撤銷徵詢。
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分積極歧異、潛在歧異之情形處理如下(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第14點之規定):
- 於積極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法律見解者,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
(2)徵詢庭所採法律見解,與任一受徵詢庭之回復意見不同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 於潛在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之新見解者,應依該新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
(2)徵詢庭改採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依先前裁判之原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3)徵詢庭仍採取其新見解,而有任一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