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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案件可以提案至大法庭?
何種案件可以提案至大法庭?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時,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先以書面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各庭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參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時,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裁量是否提案至大法庭(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3參照)。因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有受理之案件均有可能提案至大法庭,不論該案件適用的是普通救濟程序,例如上訴、抗告,或是特別救濟程序,例如非常上訴、再審,也不論該案件之裁判是程序裁判或實體裁判,更不論裁判型式是判決或裁定。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