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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
    2. 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3. 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
    4. 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5. 行政法院。
    6. 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的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 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2.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
    3. 行政法院於審判權的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
    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5更新 ]
  • 收容聲請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收容聲請事件中的收容異議,是賦予受暫予收容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停止收容是賦予經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剝奪人身自由的救濟程序;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則是為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超過暫予收容期間的收容,應由公正、獨立審判的法院依法審查決定。因此,以上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都是與人身自由剝奪及救濟相關的裁定,為便利其聲請,均免徵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明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但第98條之6第1項第1款的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等,仍應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但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6項參照)。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3更新 ]
  • 什麼叫程序能力?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嗎?

    1.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2.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 少年及家事廳113-02-02更新 ]
  • 迄今,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解釋或判決的釋憲案件一共有幾件?


    憲法訴訟新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判決
    111年1月17日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4號
    111年2月22日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年憲判字第6號
    111年3月29日(上午)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9號
    111年3月29日(下午) 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111年4月26日 健保資料庫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111年5月24日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111年6月28日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111年7月19日 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111年10月18日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1號
    111年11月15日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年憲判字第4號
    十一 111年12月20日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年憲判字第3號
    十二 112年2月7日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年憲判字第5號
    十三 112年2月21日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年憲判字第7號
    十四 112年3月14日 誹謗罪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十五 112年3月27日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年憲判字第9號
    十六 112年4月11日 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年憲判字第11號
    十七 112年11月27日 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年憲判字第1號
    十八 112年12月19日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 尚未作成判決
    十九 112年12月25日 公然侮辱罪案 尚未作成判決
    二十 112年12月26日 侮辱公務員罪案 尚未作成判決
    二十一 113年1月16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 尚未作成判決

    舊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解釋
    82年12月23日 政府公債問題 第334號
    84年10月19日
            11月 2日
    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 第392號
    85年10月16日
            11月 1日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案 第419號
    86年12月5日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 第445號
    93年10月14日

            10月27日、29日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
    本案部分
    第585號
    94年7月27日、28日 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 第603號
    100年6月16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第689號
    102年6月13日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第711號
    105年3月3日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第737號
    106年3月24日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第748號
    十一 108年6月24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第781號
    十二 108年6月25日
    (上午)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第782號
    十三 108年6月25日
    (下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第783號
    十四 109年3月31日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第791號
    十五 109年6月30日 黨產條例案 第793號
    十六 109年11月3日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第799號
    十七 110年3月9日 原住民狩獵案 第803號
    十八 110年10月12日 強制工作案 第812號

    舊制共18件,共開庭23次。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3-02-01更新 ]
  • 如何訂閱司法院公報?

    一、本院公報刊登內容包含「憲法法庭裁判、法規、令函、公告、裁判、再審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決定書、會議錄及附錄」等,每月出版一期,於每月最後一個
           工作日發行,每期定價新臺幣30元,全年12期新臺幣360元,電子檔並刊登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二、本院公報訂閱方式如下:
           1.劃撥訂閱
              請至郵局辦理劃撥【劃撥帳號:0001575-8、戶名:司法院公報】,並於劃撥單填寫寄送地址、收件人及訂購期數,本院於接獲郵局通知後,即按址寄送。
           2.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1)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1樓
                  電話:02-25180207
              (2)五南文化廣場臺中總店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85號
                  電話:04-22260330
                  五南高雄店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262號
                  電話:07-2351960
           3.網路書店
              (1)國家書店
                  https://www.govbooks.com.tw
              (2)五南文化廣場
                  https://www.wunanbooks.com.tw 

    三、訂閱期間如需更換地址,請詳填「訂戶編號、訂戶名稱、新舊地址及聯絡電話」,郵寄或傳真至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傳真:(02)23886904】。

    [ 秘書處113-01-25更新 ]
  • 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是消費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消費者」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二、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指兩種情形

    (一)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

    (二)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如果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話,也是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列3種程序,債務人應該了解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只有一筆房貸債務或數筆有擔保債務,而無任何無擔保債務時,能否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雖然只有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等),沒有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超過擔保物價值」,該超過部分符合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仍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二、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之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或調解,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未經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果債務人之債權人中,沒有金融機構,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程序,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前置協商程序要向什麼人聲請?向法院提出嗎?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並不是向法院聲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一家,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哪家金融機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如何申請前置協商?

    一、依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前置協商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四)債權人清冊。
    (五)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七)勞工保險卡正本。

    二、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是否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

    不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或各地分行提出都可以。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有必要,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不要委由坊間的代辦業者辦理,以防止受騙。且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場合,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除了表現出面對債務的決心,且可親自磋商清償方案,較易成立協商。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向銀行申請協商後,銀行會如何進行?

    一、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依法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所以債權銀行會先調查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並且將調查所得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二、所以請求協商時,最好誠實說明財務狀況,以避免債權銀行查詢後發現不符,而影響協商意願。最大債權銀行會召開債務協商會議,其選擇的地點可能會在銀行內或其所指定的處所,而且必須通知其他債權人一起來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例如如何償還?分幾期?總額須還多少才能將餘額免除?等)。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與銀行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的效果?

    一、與銀行協商成立的效果

    (一)如果債務人所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得到債權人之同意,協商就可以成立(依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成立協商來分別判斷)。
    (二)協商成立的話,要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債權人、債務人在上面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都可以。

    二、與銀行協商不成立的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立,可以要求債權人給與證明書,證明已經過協商程序但未成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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