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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再次評議,致所有受徵詢庭與徵詢庭的法律見解均一致,徵詢庭是否還需要提案至大法庭?

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再次評議,致所有受徵詢庭與徵詢庭的法律見解均一致,徵詢庭是否還需要提案至大法庭?

可分為積極歧異、潛在歧異二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積極歧異之情形:

於積極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法律見解者,因各庭見解一致,並無歧異,無提案至大法庭統一見解之必要,徵詢庭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使外界得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先前裁判見解已透過徵詢程序變更為已足(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第1款之規定)。

二、潛在歧異之情形:

於潛在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視評議結果為不同之處理:
(1)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之新見解者,因各庭見解一致,並無歧異,無提案至大法庭統一見解之必要,徵詢庭應依該新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使外界得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先前裁判見解已透過徵詢程序變更為已足(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第1款之規定)。
(2)徵詢庭改採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因徵詢庭已不挑戰先前裁判見解,無提案至大法庭統一見解之必要,由徵詢庭依先前裁判之原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第2款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0-08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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