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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哪些情形可以適用巡迴法庭審理?

    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如交通裁決、監獄行刑法的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如果位於「與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時,法院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便利當事人的方式進行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例如:運用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混合巡迴法庭及遠距審理等方式,不影響當事人起訴、應訴的便利性,完善保障人民的訴訟便利性。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5更新 ]
  • 行政訴訟得否為遠距審理?

    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等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之間,有相關遠距審理設備而可以直接審理,法院也認為適當時,得進行遠距審理。若人民所在處所有相關遠距審理設備,可以在家參與開庭,若是家中沒有相關遠距審理設備時,亦可以使用機關(例如: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或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設備參與開庭(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5更新 ]
  • 行政訴訟可否線上起訴?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傳統以紙本寄送外,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目前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除電信傳真及電子郵遞設備外,司法院已建置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簡稱電子訴訟文書平台),並及於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即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等,均可以透過電子訴訟文書平台提起訴訟、書狀交換及提起上訴。此外,人民或律師亦可由電子訴訟文書平台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無須支付閱卷相關費用。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5更新 ]
  • 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可以公開嗎?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執行職務成果製作報告書,並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公開報告書全部或一部分內容,讓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審理更公開透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2項、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何謂「技術審查官」?

    1. 「技術審查官」係協助法官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人員,依承辦法官的指示,辦理技術問題的判斷、相關資料的蒐集與分析,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或製作報告書,並協助進行提問及證據調查,以促進案件妥速審結,但不直接參與裁判。
    2.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應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才可作為裁判的基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訴訟中有關保護營業秘密的相關規範?

    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相關規定外,司法院另訂定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及「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讓營業秘密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更為完備。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嗎?

    查證報告書如涉及營業秘密內容,受查證人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後14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罰則?

    1. 違反就一般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 在我國領域外,違反前述秘密保持命令,仍適用上開規定處罰。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

    1.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為避免當事人、第三人所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外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2.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是指在書狀、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3.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雖可獲知相關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但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揭露)。
    4.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可以聲請禁止或限制閱卷嗎?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涉及營業秘密時,可以聲請不公開審判嗎?

    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哪裡?開庭或洽公應如何前往?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設於板橋車站三鐵共構大樓。
    2. 可搭乘捷運、臺鐵、高鐵或公車到「板橋站」,再由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依指示進入法院。
    3. 如需更詳細的交通資訊,可參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址」相關說明。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如果對方散布、威脅散布我的性影像,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1.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2.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或刪除。
    3.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或下架已散布之性影像。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法院會對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評鑑嗎?評鑑時審酌哪些事項?

     

    1. 法院每年定期辦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2. 法院進行評鑑時,會審酌有無不得續聘或予解任的事由、調解期日的出勤狀況、專業訓練參與的積極度、被陳情或評核情形、執行調解態度等。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1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4-08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聘任期間未達年度訓練時數,有何影響?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擔任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後,每年均要接受多少時數的專業訓練?

    1. 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每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至少12小時。
    2. 初聘的家事調解委員,於初聘年度應接受之在職訓練時數,則按該年度聘任期間比例計算。
    3. 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性別平權課程至少3小時。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之1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有哪些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及同年6月27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下列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

    (一)此豁免強制執行之解約金門檻為全國單一標準。
    (二)豁免標準之計算方式,是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者,再以該地區數額×1.2倍×6個月計算。
    (三)最低生活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4.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下載參閱。

    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非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所生債權。

    目前金管會已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理賠金(保險金給付債權)、年金給付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嗎?

    保險法並未限制理賠金(保險金給付債權)、年金給付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如果債務人不是要保人,而是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時,若其對於保險金給付有請求權,此請求權亦為其責任財產,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 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被法院扣押,應如何處理?

    一、如果被法院扣押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可以說明財產及生活狀況、扶養親屬人數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具狀聲明異議。
    二、與債權人協商。
    三、如果是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解約金債權被法院扣押,符合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之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完成行使介入權後,發生要保人變更之效力,保險契約就不會因債務人遭強制執行而被終止。

    [ 民事廳114-10-2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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