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是否確為司法院辦理之電話訪問調查?
- 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查詢目前是否有相關調查正在進行。
- 電話洽詢司法院統計處第二科(02)2361-8577轉862-865。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懲戒權:公務員懲戒,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目前由司法院統計處按月及按年編布之司法統計包括: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係由各級法院之統計人員依報結文書登錄於統計系統,經整理、檢核、轉檔及編製完成報表後,將資料及報表傳輸至上級法院及本處作彙編及發佈。
請進入司法院網站首頁-業務綜覽-司法統計-公務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249-1.html)查詢。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所收受案件之件數,包含舊受與新收之件數。
指法院在上期所收受案件尚未終結而移至本期繼續進行之案件。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新受理之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後,依報結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結案。
指法院在統計期間內審理完畢之件數。
指法院在統計期底,對所受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之件數。
各類終結案件自收案日起算至結案日所經過之總日數除以該類案件之終結總件數。
在統計期間內終結件數除以該期間內實際辦案法官人數。
在統計期間內,當事人對於下級審終局判決有所不服而向上級審提起上訴件數扣除撤回件數,占下級審終局判決得上訴件數百分比。
在統計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抗告)件數,扣除當事人提上訴(抗告)件數,加上撤回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分為上訴駁回率與抗告駁回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裁判駁回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分為上訴廢棄(撤銷)率與抗告廢棄(撤銷)率,指上級審在一定期間內廢棄(撤銷)原判件數占駁回及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 件計。
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
指法院對於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之核發件數占核發及駁回總件數百分比。
刑事訴訟為對有罪者行使刑罰權,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寧秩序,其程序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
司法刑事統計與警政、法務統計之差異,如以刑事訴訟程序來區隔,司法刑事統計為審判統計,重在陳示審理程序、刑責確定及量刑狀況;警政統計為犯罪偵防統計,著重犯罪案件數、破獲案件數及嫌疑犯人數統計;法務統計依其業務職掌,為犯罪偵防、提起公訴等審程序前偵查、起訴統計及刑事裁判執行、觀護、更生等審判程序後執行統計。
刑事終結案件判決為科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免刑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