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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一造未依規定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又或委任後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一造未依規定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又或委任後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1項),如果言詞辯論期日當天,當事人之一造未依規定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又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未到,將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無法順利進行。為了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3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3項均規定,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檢察官或辯護人陳述後為裁定。若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均未到場者,則得不行辯論,由大法庭裁量決定是否逕為裁定或改期續行言詞辯論。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