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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什麼叫程序能力?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嗎?

    1.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2.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 少年及家事廳113-02-02更新 ]
  • 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例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 少年及家事廳109-12-28更新 ]
  • 遭到家庭暴力的處理

    1. 打110報警。
    2. 打113保護專線(目前已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日語等6種外語通譯服務)。
    3.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4. 就近請檢察官、派出所、警察局(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 少年及家事廳109-08-27更新 ]
  • 暫時處分可以抗告嗎?抗告會停止執行嗎?

    1.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只有對准許本案請求的裁定可以抗告的人,才可以對暫時處分裁定抗告,所以不是所有受暫時處分裁定的人都可以抗告。例如母親聲請停止父親親權,並請求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的暫時處分,法院關於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之裁定,其主文內容為「未成年人○○○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由任何人攜帶出境。」或「未成年人○○○未經聲請人書面同意或陪同下,不得由相對人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攜帶出境。」此時只有被聲請停止親權之父親,才可以提起抗告。
    2.  對暫時處分抗告時,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對該命供或免供擔保的裁定不得抗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暫時處分有那些內容?法院一定要照我聲請的內容發嗎?

    1.  各種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請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例如該辦法第6條規定,在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婚姻非訟事件,法院可以發下列暫時處分:(1) 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2) 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3) 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4) 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5)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2.  核發那些暫時處分,是由法院斟酌決定,所以不一定會照聲請的內容發。另外,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時,是採取急迫性、必要性、合目的性及可執行性的原則,所以不可以超越必要範圍或悖離本案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什麼是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

    •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讓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
    • 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您可以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2.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3.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4.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被繼承人留下很多債務,不知道遺產夠不夠還,是否要拋棄繼承?如果要拋棄,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放棄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的權利,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是否要拋棄繼承,還是要由繼承人自己決定。
    2. 拋棄繼承,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3.  聲請時要準備的資料大致有:(1)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2)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被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4)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5)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我(對方)想讓孩子出庭,小孩很害怕,有人可以幫他(她)嗎?

    1. 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1)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2)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6)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7)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出庭後的壓力有:(1)被追問的壓力、(2)開庭內容被施暴者知道的壓力、(3)一直反覆回想開庭的過程、(4)法院裁判結果不如預期時,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2. 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四、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我要收養子女,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認可,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收養子女事件要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人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3)收養人職業、健康及資力的證明文件。(4)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我妺妹和妹婿已經過世,我想當他們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聲請法院選我當監護人嗎?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例如您是孩子媽媽的姊姊(或哥哥),屬於四親等內的親屬,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2. 上述事件要向未成年人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1)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如父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證明、其他失蹤證明等)。(3)可以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4)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1. 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可以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1)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2)未成年子女的意願。(3)執行的急迫性。(4)執行方法的實效性。(5)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的程度。
    2. 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下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有家事調查官後,涉及兒童少年監護權或收養事件是否就不用再請社會福利機關(構)社工進行訪視?

    1. 家事事件法規定的調查訪視是採雙軌制,法院除了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外,也可請社會福利機關(構)指派社工依法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主要是希望能由不同角度、面向觀察,蒐集更多資料,更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再者,主管機關則可經由這管道,本於法定權責去察覺及提供被訪視兒童少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社會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就業等資源,更周全的維護民眾尤其是兒童少年的權益。
    2. 為了避免不同單位一再訪視造成困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已規定,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該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的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得資料,以避免讓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要怎樣知道家事事件進行情形?

    如果想了解您的家事訴訟事件、婚姻非訟及親子非訟事件進行情形(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還沒有開放查詢),可在「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或填寫「家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並提供e-mail帳號,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聲請,即可查詢該案件的最新三筆進行事項,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MAIL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啞人士),不太懂國語,開庭時法院會幫我找通譯嗎?

    1. 法院開庭時,如果事先知道當事人或關係人是聾、啞人或不通國語,會找通譯幫忙傳譯;當事人或關係人有上述情形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要通譯傳譯。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的法庭布置和一般法庭一樣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會使用下面兩種法庭:

    1. 一般家事事件法庭(和民事法庭大致相同)。
    2. 溝通式家事事件法庭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的裁判費怎麼算?

    家事事件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院「家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網頁之「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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