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程序能力?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嗎?
-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例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下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如果想了解您的家事訴訟事件、婚姻非訟及親子非訟事件進行情形(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還沒有開放查詢),可在「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或填寫「家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並提供e-mail帳號,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聲請,即可查詢該案件的最新三筆進行事項,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MAIL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
家事事件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院「家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網頁之「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