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散布、威脅散布我的性影像,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嗎?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或刪除。
-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應用服務、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或下架已散布之性影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