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履行勸告?向那個法院聲請?要繳聲請費嗎?
-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除了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且勸告債務人照執行名義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
- 履行勸告要向為家事事件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另外,不用再繳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家事調查官、執達員、通譯等在法院以外地方為調查或勸告行為的差旅費。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如果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63條之1所稱之未同居親密關係者,而加害人(即相對人)以散布性影像作為控制、威脅或報復手段,此即屬家庭暴力之一種態樣,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聲請人可向法院請求命相對人為下列事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例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指示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如果想了解您的家事訴訟事件、婚姻非訟及親子非訟事件進行情形(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還沒有開放查詢),可在「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或填寫「家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並提供e-mail帳號,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聲請,即可查詢該案件的最新三筆進行事項,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MAIL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
家事事件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院「家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網頁之「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因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