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