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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事調查官後,涉及兒童少年監護權或收養事件是否就不用再請社會福利機關(構)社工進行訪視?

有家事調查官後,涉及兒童少年監護權或收養事件是否就不用再請社會福利機關(構)社工進行訪視?

  1. 家事事件法規定的調查訪視是採雙軌制,法院除了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外,也可請社會福利機關(構)指派社工依法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主要是希望能由不同角度、面向觀察,蒐集更多資料,更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再者,主管機關則可經由這管道,本於法定權責去察覺及提供被訪視兒童少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社會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就業等資源,更周全的維護民眾尤其是兒童少年的權益。
  2. 為了避免不同單位一再訪視造成困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已規定,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該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的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得資料,以避免讓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2-1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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