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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及民事保護令

壹、民事保護令


一、民事保護令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保護您的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二、聲請保護令的方式

  1. 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目前有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日語等6種外語通譯服務)。
  2. 可以到任何一間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
  3. 可以直接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或直接到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地方政府駐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可供諮詢。
  4. 如果覺得查詢網頁資料太費時,可以選擇至派出所報案,家防官會通報社工提供相關支援,也會協助被害人填寫保護令聲請狀及準備相關文件。

三、聲請人

  1. 被害人本人。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向法院提出聲請。
  3.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您可以向警察局報案,由警察局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管轄法院

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都有管轄權,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您有報案的話,警察或社工會協助您注意這件事。

五、應備文件

下列文件,請依具體個案情況提出,如果是透過警察局報案,警察會提供協助,請配合辦理:

  1. 聲請狀 (聲請民事暫時、緊急保護令書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書狀)。
  2. 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 證人連絡資料。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如果被害人有安全考量,希望出庭時社工陪同或法院有其他人身安全措施,應提早告知法院,以便提供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您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法院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填寫後寄回即可。

六、費用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2. 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貳、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比較表
比較項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親屬
3.檢察官
4.警察局(分局)
5.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親屬
3.檢察官
4.警察局(分局)
5.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1.檢察官
2.警察局(分局)
3.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聲請
方式
聲請狀 聲請狀

1.聲請狀
2.言詞
3.電信傳真
4.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可聲請
保護令
內容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遷出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5.暫定親權
6.暫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7.給付被害人居住之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8.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9.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
命負擔律師費
10.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11.其他必要命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遷出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5.暫定親權
6.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7.其他必要命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遷出
4.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
5.暫定親權
6.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7.其他必要命令

具親密
關係之
非同居
伴侶可
聲請的
保護令
內容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4.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費用
5.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
6.命負擔律師費
7.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8.其他必要命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4.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5.其他必要命令

1.禁止實施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連絡
3.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
4.禁止相對人閱覽被害人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
5.其他必要命令

審理
方式
開庭審理 得不經審理程序 得不經審理程序
生效
時期
法院核發時生效

1.法院核發時生效
2.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者,視為已聲請

1.法院核發時生效
2.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者,視為已聲請

失效
原因

1.期間屆滿
2.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經法院裁定撤銷
3.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4.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5.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准許發通常保護令
3.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4.保護令失效前,法院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之
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5.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1.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2.法院准許發通常保護令
3.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4.保護令失效前,法院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之
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經法院裁定者,被變更部分失效
5.經抗告法院廢棄、另為裁定

有效
期間
2年以下 失效前均有效 失效前均有效
撤銷、
變更、
延長

1.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 (縣市政府)或權利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2.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不限次數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撤銷、變更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撤銷、變更

 


參、民事保護令相關例稿


  1. 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
  2. 通常保護令、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聲請書狀

肆、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2.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伍、地方政府駐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一、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為了讓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司法程序中可獲得支持與協助,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提供場所讓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向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尋求幫助,社工人員會提供協談、輔導、資源轉介等專業服務。家庭暴力相對人如果有家庭暴力或保護令的問題,也可以向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洽詢瞭解。

家庭暴力相對人如果不方便到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詢問,可以撥打縣巿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連絡電話,或「113」保護專線,衛生福利部亦設有「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11時有專業人員免費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可傾聽來電者訴說心情、討論其困擾及提供專業法律諮詢與資源轉介。

二、服務的項目

  1. 法律諮詢與協助:提供家庭暴力事件相關服務,並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閱讀相關司法文書。
  2. 協談輔導:提供專業的協談輔導服務,安撫被害人及其家人面對法律訴訟的焦慮及緊張情緒。
  3. 陪同出庭:被害人或其目睹暴力的未成年子女有陪同出庭服務的需求時,社工人員會協助使其瞭解開庭前的準備、開庭中的法庭規則及開庭後的後續事宜,並陪同出庭。
  4. 協助擬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計畫書(或稱遠離暴力安全計畫)」(ODTPDF):家庭暴力被害人如果有安全疑慮時,可向社工人員提出說明,社工人員會依個案具體情狀,與被害人一同研議適切的人身安全計畫。
  5. 提供資源轉介服務:社工人員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庇護安置、經濟補助、就業輔導、外國語言翻譯等相關資源轉介服務。

三、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連絡資訊

 

  • 發布日期 : 108-10-03
  • 更新日期 : 109-08-27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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