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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及民事保護令

壹、民事保護令


一、什麼狀況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1.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肢體、精神等暴力對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即可向法院提出民事保護令聲請,透過法院裁定命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等),藉以保護安全。
  2. 所謂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以及現為或曾為親屬(含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以及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而且依112年12月6日施行之修法說明,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當事人與其配偶及四親等內親屬。
  3. 民事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原則上,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但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的存在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二、聲請保護令的管道

  1. 「113」保護專線(目前除國、台語外,並提供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及日語等5種外語通譯服務),提供24小時無休專業服務,讓政府公權力提供及時保護和協助。。
  2. 可以直接到任何一間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
  3. 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出聲請,或將聲請書狀以郵寄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地方政府駐地方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家事服務中心可以提供諮詢服務。
  4. 如果覺得查詢網頁資料太費時,可以選擇至派出所報案,家防官會通報社工提供相關支援,也會協助被害人填寫保護令聲請狀及準備相關文件。

三、聲請人

  1. 被害人本人。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伯叔姑姨舅等),向法院提出聲請。
  3. 「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可以親自到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報案,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管轄法院

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都有管轄權,聲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如果有報案的話,警察或社工會協助被害人注意這件事。

五、應備文件

下列文件,請依具體個案情況提出,如果是透過警察局報案,警察會提供協助,請配合辦理:

  1. 聲請狀 (聲請民事暫時、緊急保護令書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書狀)
  2. 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4.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 證人連絡資料。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法院寄送開庭通知書會檢附「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法院寄送開庭通知書會檢附

六、費用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2. 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七、法院審理期間的注意事項

  1. 法院第一次寄送開庭通知書時,會檢附「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被害人如有親屬、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開庭的需求,請務必將詢問通知書寄回法院,或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明需求。

  2. 如果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對於國語對話的意思不明白的人,在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時,可以申請司法通譯協助。當事人或被害人於出庭時有前述情形且沒有通譯協助或認為通譯不適任,請直接向法院表達,以維護權益。

  3. 被害人與相對人因為性影像或跟蹤騷擾事件而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時,請準備好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表單、網頁截圖頁面、對話截圖、或警局報案單、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等相關資料,提供予法院。

  4. 如果被害人和相對人仍在同一個住、居所,為了保障權益,法院寄送司法文書時,會在信封註明不得互為代收、限本人親收,或不得由OOO(相對人姓名)代收等文字,提示郵差注意。

  5. 家事事件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被害人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會在法庭旁聽;如果認為與相對人在同一法庭,可能會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而希望可以和相對人隔離訊問,請務必要告訴法院,讓法院可評估提供適切協助。

  6. 如果被害人擔心出庭安全的問題,法院會依個案需求並評估可協助的措施,例如提供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或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或提供到庭、退庭使用不同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或者請被害人至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共同討論並擬定安全計畫。

  7. 在法院審理程序中,當事人如果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以直接向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尋求幫助。

  8. 民事保護令核發之後,被害人仍然要注意暴力危險訊號,依據不同危險情境準備不同的安全計畫,例如多準備一付鑰匙,或向鄰居或親友約定報警求救訊號,或者隨身攜帶民事保護令裁定影本等等。


貳、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參、民事保護令相關例稿


  1. 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
  2. 通常保護令、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聲請書狀

肆、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112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懶人包(衛生福利部製作)
  2.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伍、地方政府駐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一、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為了讓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司法程序中可獲得支持與協助,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提供場所讓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家庭暴力被害人可以向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尋求幫助,社工人員會提供協談、輔導、資源轉介等專業服務。家庭暴力相對人如果有家庭暴力或保護令的問題,也可以向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洽詢瞭解。

家庭暴力相對人如果不方便到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詢問,可以撥打縣巿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連絡電話,或「113」保護專線,衛生福利部亦設有「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11時有專業人員免費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可傾聽來電者訴說心情、討論其困擾及提供專業法律諮詢與資源轉介。

二、服務的項目

  1. 法律諮詢與協助:提供家庭暴力事件相關服務,並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閱讀相關司法文書。
  2. 協談輔導:提供專業的協談輔導服務,安撫被害人及其家人面對法律訴訟的焦慮及緊張情緒。
  3. 陪同出庭:被害人或其目睹暴力的未成年子女有陪同出庭服務的需求時,社工人員會協助使其瞭解開庭前的準備、開庭中的法庭規則及開庭後的後續事宜,並陪同出庭。
  4. 協助擬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計畫書(或稱遠離暴力安全計畫)」(ODTPDF):家庭暴力被害人如果有安全疑慮時,可向社工人員提出說明,社工人員會依個案具體情狀,與被害人一同研議適切的人身安全計畫。
  5. 提供資源轉介服務:社工人員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庇護安置、經濟補助、就業輔導、外國語言翻譯等相關資源轉介服務。

▍陸、家庭暴力防治資源網絡


 

  • 發布日期 : 108-10-03
  • 更新日期 : 113-08-1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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