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什麼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要向那個法院起訴?狀紙怎麼寫?

什麼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要向那個法院起訴?狀紙怎麼寫?

  1.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並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2.  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3. 如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4. 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5. 相關聲請書狀,可至本院書狀範例網頁參閱。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2-10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