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聲請保護令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兩個原本相愛的人或家人間會鬧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有時不在表面上的爭執,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期不溝通,或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怨懟、冷漠、對立或不信任。如果法院只依法裁判,而沒有協助當事人了解真正的問題所在,當事人間的心結還在,常會變成不願意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辦理(比方不給孩子生活費或不讓對方看孩子等),或又再打好幾個官司。因此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例如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調解、擴大可以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兒少及心智障礙者特別保護、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最佳利益。
法院所定開庭日,孩子如果不能請假,可以告訴法官,法官會斟酌情形處理。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能會請孩子在放學後或放假的時間到庭。
和未成年孩子有關的家事事件裁判,像監護權、收養、否認子女等,原則上不會放在裁判書相關網站上。但是如果有人聲請公開,因為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以公開為原則,故法院會依法遮掩包括孩子的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如父母)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等相關資料後才公開。
如果請求法院調解或裁判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家事事件: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果因為被羈押、在監所服刑、距離遙遠或交通困難等因素無法到庭,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用視訊方式開庭。法院認為必要、受訊問人所在地有相關設備而且可以直接審理時,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視訊設備開庭。相關作業方式請參考「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