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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快速聲請保護令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兩個原本相愛的人或家人間會鬧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有時不在表面上的爭執,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期不溝通,或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怨懟、冷漠、對立或不信任。如果法院只依法裁判,而沒有協助當事人了解真正的問題所在,當事人間的心結還在,常會變成不願意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辦理(比方不給孩子生活費或不讓對方看孩子等),或又再打好幾個官司。因此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例如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調解、擴大可以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兒少及心智障礙者特別保護、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最佳利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要孩子出庭,但孩子不能請假,怎麼辦?

    法院所定開庭日,孩子如果不能請假,可以告訴法官,法官會斟酌情形處理。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能會請孩子在放學後或放假的時間到庭。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可以旁聽嗎?

    為了保護家事事件關係人和家庭的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則上不公開,因此不可以旁聽。但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准許旁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孩子不想讓同學知道我和他爸(媽)在爭監護權,法院會把裁判上網嗎?

    和未成年孩子有關的家事事件裁判,像監護權、收養、否認子女等,原則上不會放在裁判書相關網站上。但是如果有人聲請公開,因為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以公開為原則,故法院會依法遮掩包括孩子的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如父母)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等相關資料後才公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怎麼知道是不是家事事件?

    如果請求法院調解或裁判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家事事件:

    1. 常見的家事事件如:離婚、收養、扶(贍)養費、定子女監護權、聲請法院宣告失智老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之人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編及第4編各章規定的事件)。
    2. 因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確認親子關係、確認遺囑真假、給付家庭生活費、停止親權、拋棄繼承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0條、第73條、第74條、第79條、第95條、第101條、第108條、第123條、第128條、第129條、第149條、第157條規定的事件)。
    3. 依據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或其特別法規定來請求,性質上屬於家事的事件。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離婚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法院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果因為被羈押、在監所服刑、距離遙遠或交通困難等因素無法到庭,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用視訊方式開庭。法院認為必要、受訊問人所在地有相關設備而且可以直接審理時,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視訊設備開庭。相關作業方式請參考「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是家事事件嗎?被家暴聲請保護令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還是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1.  為防止夫妻、父母與子女等家庭成員間發生暴力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規定的丁類事件,因此聲請法院發民事保護令(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及聲請延長、撤銷或變更保護令,都是家事事件。關於聲請保護令以及保護令執行等,請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

    一、哪一種繼承方式最有利?

    1.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3.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或概括繼承?

    1.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2.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違反保護令也是家事事件嗎?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繳費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民事保護令時,每一項保護令款項是不是都要勾選?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不會寫保護令聲請狀怎麼辦?

    您可以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是誰?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2.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要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2. 聲請時要檢附的資料大致有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和解筆錄等)、其他足資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被撤銷或變更後,如何回復原狀?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失效?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1.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3. 暫時處分的內容和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的內容不同的部分:例如暫時處分中有一項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千元,但本案請求部分,法院是裁定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原來暫時處分中關於命每月付5千元的部分就失效。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例如暫時處分原來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但扶養義務人後來經濟發生重大困難無法負擔那麼多,法院裁定變更為每月付1萬元,原來5萬元部分就失效;又如法院原暫訂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同住,但母親突然生重病無法照顧子女,法院撤銷原來的暫時處分或變更為和父親同住,原來與母親同住的暫時處分就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怎麼執行?

    1.  暫時處分裁定可以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為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也可以依職權執行。
    2.  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是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暫時處分裁定失效時也一樣要通知。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生效?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1. 原則上暫時處分要向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的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提起抗告,而且卷宗已經送交抗告法院時,向抗告法院聲請。
    2.  如果有急迫情形,恐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可以向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本案雖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但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即將帶未成年子女出境,聲請人仍然可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我的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只有家事非訟事件才可聲請暫時處分,家事訴訟事件不可以。家事訴訟事件如果有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522條至第538條之4)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如果您還沒有向法院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不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如果有聲請必要,建議您趕快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並在聲請狀中一併說明要請法院發暫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的原因和要發什麼內容的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暫時處分?

    1.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  法院可以依事件性質核發不同內容的暫時處分,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各類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也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合併審理嗎?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裁定結果不服時怎樣處理?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事非訟事件如果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主管機關因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家暴而幫養子聲請保護令,同時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
    2.  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定。但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也可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  對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時,應該提起抗告救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要先調解嗎?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國際審判管轄權?

    所謂國際審判管轄權,就是規定我國法院對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指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都不是我國國民時,可不可以處理裁判的問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繼承訴訟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因為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假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訴訟,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惟被繼承人在我國無住所時其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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