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使用說明〕 |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
非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3,000元 | 4,500元 | |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
再審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 |
---|---|---|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聲 請 事 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 |
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 |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
訴訟部分: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部分: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
---|---|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0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
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備註: 1、例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至第12款丁類事件、第5項第2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11款、第13款戊類事件。 2、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 1,000元 |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聲請暫時處分 | 免徵 |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 500元 |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
---|---|---|---|
未滿1萬元 |
100元
|
||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
500元
|
||
10萬元以上 |
1000元
|
||
擔保提存費 |
500元
|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發布單位 : 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