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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

  1.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 費用徵收標準:【單機版計算程式】、【Web版計算程式】。〔使用說明:請下載至電腦執行〕
  3. 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再審及第三人撤銷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抗告 / 再為抗告

1,000元 1,000元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

免徵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聲 請 事 件 徵收裁判費用 備註
聲請迴避 500元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免徵


合併請求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合併請求數家事訴訟事件

各依家事訴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合併聲請數家事非訟事件

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訴訟部分:各依家事訴訟事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非訟部分:各依家事非訟事件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備註:
1、例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款至第12款丁類事件、第5項第2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11款、第13款戊類事件。
2、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免徵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聲請暫時處分 免徵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500元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擔保提存費
500元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2-12-2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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