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萬元以下 |
1,500元 |
2,25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30元/萬 |
195元/萬 |
100萬元 |
13,200元 |
19,800元 |
逾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
117元/萬 |
175.5元/萬 |
1000萬元 |
118,500元 |
177,750元 |
逾1000萬元~1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1億元 |
910,500元 |
1,365,750元 |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10億元 |
7,840,500元 |
11,760,750元 |
逾10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
|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4,500元 |
6,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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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甲類及乙類事件。 |
再審及第三人撤銷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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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500元 |
1,500元 |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抗告 / 再為抗告 |
1,500元 |
1,500元 |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 |
免徵 |
聲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
徵收裁判費用 |
備註 |
---|---|---|
聲請迴避 |
500元 |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
500元 |
|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
500元 |
|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
500元 |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元 |
|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
500元 |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
1,000元 |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
1,000元 |
|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
1,000元 |
|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
1,000元 |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1,000元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
1,000元 |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3,000元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
---|---|
未滿10萬元者 |
75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5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4,5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6,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7,500元 |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5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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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備註:依法院裁定或指示,向法院陳報或提出財產清冊、遺產清冊、監護事務之報告、結算書、陳報遺產、償還遺產債務或處理遺產之狀況,或為生存之陳報,免徵費用。 |
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之裁定 |
免徵 |
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抗告/再抗告 |
1,500元 |
保護令事件之抗告/再抗告 |
免徵,並免徵郵電送達費 |
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
聲請暫時處分 |
免徵 |
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
500元 |
家事提存事件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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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萬元 |
100元 |
|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
500元 |
|
10萬元以上 |
1000元 |
|
擔保提存費 |
500元 |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4-01-06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