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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職等、薪水為何?

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職等、薪水為何?

  1. 家事調查官就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家事調查官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3. 家事調查官的待遇於考選派任後,會依銓敘的職等及公務人員待遇標準核給之。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2-10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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