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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1. 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可以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1)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2)未成年子女的意願。(3)執行的急迫性。(4)執行方法的實效性。(5)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的程度。
  2. 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8-12-1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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