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內容。請參閱本院「家庭暴力及民事保護令」網頁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比較」。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裁判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法院應於當事人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由於第一審距離案件發生的時間最接近,相關證人對於案情的記憶較清晰,這個時候比較容易把事實查清楚,所以要建立堅實的第一審。因此,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列之罪,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詐欺犯罪等案件外,第一審均要採行「合議制」,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以強化第一審的審判功能,讓第一審法官更能投注心力在案情較為重大複雜案件之審判工作,對於司法資源將可以作更合理、有效的分配。但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洗錢等犯罪,如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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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書店網路書店:https://www.govbooks.com.tw
(二) 五南文化廣場網路書店:https://www.wunanbooks.com.tw
三、展售門市購買本院出版品,請參考下列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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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展售門市 |
門市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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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書店 |
松江門市 |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1樓 |
02-251802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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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文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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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書坊 |
基隆市北寧路2號(海洋大學內) |
02-24636590 |
02-24636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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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店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台北大學內-商學大樓1F) |
02-23683380 |
02-23683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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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總店 |
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85號 |
04-22260330 |
04-22258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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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店 |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262號 |
07-2351960 |
07-235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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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物流中心 |
台中市北屯區軍福七路600號 |
04-24378010 |
04-24377010 |
本院出版品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寄存於文化部指定之10所圖書館,分別為: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台北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詳細資訊如下表)。此10所寄存圖書館均為完整寄存,供民眾免費閱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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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 |
地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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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 |
02-23619132#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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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 |
02-2358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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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5號 |
02-29266888#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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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 |
02-27552823#2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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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 |
02-3366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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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100號 |
04-22625100#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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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康橋大道255號 |
06-3035855#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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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2段1-20號 |
03-8906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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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鎮區新光路61號 |
07-5360238#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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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69號 |
08-7360330#520 |
為利律師職涯規劃,申請轉任法官,本院自105年起,間年輪辦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與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為有效擴展法官多元進用政策,自109年起擴大辦理遴選作業,改以每年同時辦理「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含公設辯護人)等雙軌律師轉任法官管道,符合申請資格者,於當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年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律師證書外、尚有加入律師公會之起迄期間證明、現(曾)任職律師事務所服務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等文件;至於是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證明,則應檢附考試院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其他相關應備文件,請依本院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規定,於本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檢齊應備表件向本院提出申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狀應載明:
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請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應為之執行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或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其計算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等至聲請強制執行前一日。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三)目前司法院網站上已提供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計算工具,可自「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6.利息、違約金及強制執行費試算工具」點選使用。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臺幣3,000元。
以原始起造人或實際出資建造之人為準,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佐證。但有爭議時,應以聲明異議或訴訟程序解決。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一)執行法院之公告欄。
(二)被拍賣不動產所在地張貼之公告。
(三)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之公告。
(四)各地方法院網站。
(五)司法院網站之法拍屋公告。
(六)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
(七)新聞紙。
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一)投標人可向各地方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二)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三)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四)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五)投標時應依據拍賣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可以用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者,得直接放進保證金封存袋。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到場參與投標;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另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點規定,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或影本。
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不得為該拍賣標的所有人。
一、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2點規定,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 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 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上開參考要點第3點規定,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是的,若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者,投標無效。
未成年人可為投標人,但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願買之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 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 至其本人帳戶。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 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均不能。須以新臺幣為出價單位。
是的,不能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是的。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 ,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不會,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即可。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
二、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 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不行。如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應認為投標無效。
投標人應當場提出異議,否則,拍賣期日終結後,不得再聲明異議。
投標人為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私法人承受耕地,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及同年6月27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下列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此豁免強制執行之解約金門檻為全國單一標準。
(二)豁免標準之計算方式,是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者,再以該地區數額×1.2倍×6個月計算。
(三)最低生活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民事–民事執行–伍、其他參考資料–4.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下載參閱。
目前金管會已公告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保險法並未限制理賠金(保險金給付債權)、年金給付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如果債務人不是要保人,而是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時,若其對於保險金給付有請求權,此請求權亦為其責任財產,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一、如果被法院扣押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可以說明財產及生活狀況、扶養親屬人數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具狀聲明異議。
二、與債權人協商。
三、如果是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解約金債權被法院扣押,符合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之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完成行使介入權後,發生要保人變更之效力,保險契約就不會因債務人遭強制執行而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