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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所涉及的證物資料常在他造或第三人手中,若其拒絕提出,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智慧財產案件所涉及的證物資料常在他造或第三人手中,若其拒絕提出,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明定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若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的持有人(包括當事人及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令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資料時,法院得科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及得於必要時為強制處分,並於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以促使當事人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

  • 發布日期 : 113-01-18
  • 更新日期 : 113-01-1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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