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 發布日期 : 115-03-20
- 更新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