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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我(對方)想讓孩子出庭,小孩很害怕,有人可以幫他(她)嗎?

    1. 根據我國學者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出庭作證或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時會有下列壓力:(1)面臨出庭作證或陳述即是背叛父母一方的心理交戰、(2)面對陌生的法院環境與人事物的惶恐、(3)需陳述或回答不愉快的暴力經過、(4)擔心自己太緊張造成想法未充分表達、(5)擔憂陳述不好會影響判決、(6)面對施暴者的恐懼害怕、(7)擔心生活的變動,例如焦慮未來要跟誰住或擔憂未來的經濟來源等。
      出庭後的壓力有:(1)被追問的壓力、(2)開庭內容被施暴者知道的壓力、(3)一直反覆回想開庭的過程、(4)法院裁判結果不如預期時,孩子可能解釋為法官不相信他說的話、或產生自己無能、沒有人願意幫助他的惶恐與無助感。所以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2. 為了幫助孩子,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陪同人員可以坐在被陪同人旁邊並可以表示意見。另外也可以聲請法院隔別訊問、提供進出法庭的安全路線、不同的等候開庭處所等,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我要收養子女,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認可,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收養子女事件要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人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向被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3)收養人職業、健康及資力的證明文件。(4)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我妺妹和妹婿已經過世,我想當他們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聲請法院選我當監護人嗎?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例如您是孩子媽媽的姊姊(或哥哥),屬於四親等內的親屬,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2. 上述事件要向未成年人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時應檢附的資料大致有:(1)未成年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如父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證明、其他失蹤證明等)。(3)可以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4)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中於交付子女以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強制執行,有什麼特別規定?

    1. 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可以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1)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2)未成年子女的意願。(3)執行的急迫性。(4)執行方法的實效性。(5)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的程度。
    2. 用直接強制方式交付子女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有家事調查官後,涉及兒童少年監護權或收養事件是否就不用再請社會福利機關(構)社工進行訪視?

    1. 家事事件法規定的調查訪視是採雙軌制,法院除了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外,也可請社會福利機關(構)指派社工依法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主要是希望能由不同角度、面向觀察,蒐集更多資料,更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再者,主管機關則可經由這管道,本於法定權責去察覺及提供被訪視兒童少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社會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就業等資源,更周全的維護民眾尤其是兒童少年的權益。
    2. 為了避免不同單位一再訪視造成困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已規定,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該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的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得資料,以避免讓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2更新 ]
  • 要怎樣知道家事事件進行情形?

    如果想了解您的家事訴訟事件、婚姻非訟及親子非訟事件進行情形(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還沒有開放查詢),可在「起訴狀」等相關訴狀內聲請,或填寫「家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並提供e-mail帳號,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聲請,即可查詢該案件的最新三筆進行事項,法院有最新審理進度時,會主動寄發MAIL通知,聲請人也可以隨時上網查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啞人士),不太懂國語,開庭時法院會幫我找通譯嗎?

    1. 法院開庭時,如果事先知道當事人或關係人是聾、啞人或不通國語,會找通譯幫忙傳譯;當事人或關係人有上述情形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要通譯傳譯。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的法庭布置和一般法庭一樣嗎?

    家事事件開庭時,會使用下面兩種法庭:

    1. 一般家事事件法庭(和民事法庭大致相同)。
    2. 溝通式家事事件法庭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的裁判費怎麼算?

    家事事件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本院「家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網頁之「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認領子女

    •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而言。在這種生父主動要認領自己骨肉的情形,生父跟生母只要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像這種情形的認領,是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的。
    • 另外還有一種強制認領的情形,是指生父不願意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骨肉,但由於有事實足認他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此時,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才能夠強制生父認領。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法院會用什麼方法勸告?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1. 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2. 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原則上不進行會談;必要時,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以安全、適當的方式,始得進行。
    3.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4. 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5. 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6. 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7. 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
    8. 其他適當之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

    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要向那個法院起訴?狀紙怎麼寫?

    1.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並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2.  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3. 如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4. 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5. 相關聲請書狀,可至本院書狀範例網頁參閱。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職等、薪水為何?

    1. 家事調查官就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家事調查官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3. 家事調查官的待遇於考選派任後,會依銓敘的職等及公務人員待遇標準核給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1. 本院網頁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 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有提供書狀參考範例
    3. 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也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由什麼法院辦理?

    1.  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家事事件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處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因為高雄市有專門處理家事事件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不辦理家事事件)。
    2. 家事事件應該向那個法院提起,要看家事事件法關於各事件的管轄規定,例如請求離婚,是由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管轄(處理),所以住在高雄的夫妻要離婚,應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如果夫妻住在桃園,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離婚訴訟經法院和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關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因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沒有第二審程序規定,不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判決上訴時,要依照什麼法律規定辦理?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國際管轄權的規定,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間有什麼關係?有無衝突?

    家事事件法為程序法,第53條是就具有涉外因素的家事訴訟事件我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加以規定,如果依本條規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法院才可處理,然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規定,決定應該根據那個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如民法等),來決定婚姻效力或相關行為的效果等事項及裁判,所以兩個法律適用上應當不致於有衝突。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嗎?

    您可以自己處理,但如果想委任代理人,原則上應該委任律師代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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