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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認領子女

    • 社會上一般所稱的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而言。在這種生父主動要認領自己骨肉的情形,生父跟生母只要備齊戶政機關要求的資料,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像這種情形的認領,是不需要到法院辦理任何手續的。
    • 另外還有一種強制認領的情形,是指生父不願意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骨肉,但由於有事實足認他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此時,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的生父,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才能夠強制生父認領。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履行勸告?向那個法院聲請?要繳聲請費嗎?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除了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且勸告債務人照執行名義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
    2. 履行勸告要向為家事事件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另外,不用再繳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家事調查官、執達員、通譯等在法院以外地方為調查或勸告行為的差旅費。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法院會用什麼方法勸告?

    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勸告:

    1. 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2. 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原則上不進行會談;必要時,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以安全、適當的方式,始得進行。
    3.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4. 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5. 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請債務人履行。
    6. 協助債權人或債務人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7. 勸告債務人就全部或已屆期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提出履行之方式。
    8. 其他適當之措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

    就是新聞常稱的「恐怖情人」。鑑於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所以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將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納入保護範圍,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是家庭暴力?

    •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 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什麼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要向那個法院起訴?狀紙怎麼寫?

    1.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並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2.  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3. 如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4. 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5. 相關聲請書狀,可至本院書狀範例網頁參閱。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職等、薪水為何?

    1. 家事調查官就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2.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家事調查官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3. 家事調查官的待遇於考選派任後,會依銓敘的職等及公務人員待遇標準核給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1. 本院網頁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
    2. 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或駐法院家庭暴力服務處,有提供書狀參考範例
    3. 各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也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那些人身安全保護?

    1. 如果您有安全上的顧慮,在保護令聲請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
    2. 可以向法院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3. 您認為有隔別訊問的必要,或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 法院在開庭前會隨同開庭通知書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詢問通知書」,您可依需求填寫寄回至法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法院。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家事事件由什麼法院辦理?

    1.  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家事事件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處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因為高雄市有專門處理家事事件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不辦理家事事件)。
    2. 家事事件應該向那個法院提起,要看家事事件法關於各事件的管轄規定,例如請求離婚,是由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管轄(處理),所以住在高雄的夫妻要離婚,應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如果夫妻住在桃園,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2-10更新 ]
  • 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 依照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80歲年長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如九二一地震),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 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規定,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3更新 ]
  • 離婚訴訟經法院和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關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因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沒有第二審程序規定,不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判決上訴時,要依照什麼法律規定辦理?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國際管轄權的規定,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間有什麼關係?有無衝突?

    家事事件法為程序法,第53條是就具有涉外因素的家事訴訟事件我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加以規定,如果依本條規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法院才可處理,然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規定,決定應該根據那個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如民法等),來決定婚姻效力或相關行為的效果等事項及裁判,所以兩個法律適用上應當不致於有衝突。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嗎?

    您可以自己處理,但如果想委任代理人,原則上應該委任律師代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的國際管轄規定,對跨國婚姻或國際收養糾紛有什麼好處?

    跨國婚姻或國際收養事件是指婚姻、收養事件其中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不是我國人的情形。以往對此類事件是否可以由我國法院管轄、裁判,並無規定,以致於有很多不同看法,對於當事人(無論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訴訟權益的保障不夠周全。有了國際管轄規定以後,我國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這類家事訴訟事件,加強對當事人尤其是我國國民訴訟權的保障。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收養

    1. 收養是指想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育,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認可後,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的行為。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遺產分割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收養子女

     一、收養子女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1.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
      (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3. 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子女要如何辦理?

    1.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2. 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3.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三、小叮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子女的姓氏

    一、孩子姓氏無法達成協議,一定要到法院解決嗎?

    1.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2. 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二、變更姓氏要向法院聲請嗎?

    1.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1次為限。
    2. 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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