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