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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是否需要開庭?

    1. 當您遭遇家庭暴力或恐怖情人的約會暴力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協助您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2. 您可以考量自身安全需求、危險情況,來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3. 聲請人可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的住居所地或發生家庭暴力地點的法院,提出聲請。
    4. 原則上,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不經審理程序。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她)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相對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
    4.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喔。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勸告過程中法院會請家事調查官調查或請其他單位幫忙嗎?如果需要費用由誰出?

    1. 法院可以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進行勸告。法院並得囑託其他法院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勸告。
    2.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履行勸告?法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勸告嗎?

    履行勸告就是勸告當事人依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履行勸告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可進行勸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我和配偶已經離婚(分居6個月以上),但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我想向法院聲請由我照顧小孩,要向那個法院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要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2. 聲請時要檢附的資料大致有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和解筆錄等)、其他足資證明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資料(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被撤銷或變更後,如何回復原狀?

    暫時處分經撤銷或變更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撤銷或變更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例如法院因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需要看醫生,因此核發命相對人給付醫療費10萬元的暫時處分,相對人給錢後,發現未成年子女並沒有該項醫療費支出,因此聲請撤銷該項暫時處分,法院裁定撤銷後,即可裁定命聲請人返還該筆費用。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失效?

    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暫時處分失其效力:

    1.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2.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3. 暫時處分的內容和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的內容不同的部分:例如暫時處分中有一項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千元,但本案請求部分,法院是裁定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原來暫時處分中關於命每月付5千元的部分就失效。
    4.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例如暫時處分原來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5萬元,但扶養義務人後來經濟發生重大困難無法負擔那麼多,法院裁定變更為每月付1萬元,原來5萬元部分就失效;又如法院原暫訂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同住,但母親突然生重病無法照顧子女,法院撤銷原來的暫時處分或變更為和父親同住,原來與母親同住的暫時處分就失效。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怎麼辦?

    聲請暫時處分被駁回時,聲請人可以提起抗告,也可以重新聲請(此時最好依法院駁回的原因,看看原來聲請有什麼不合法或缺漏,以免又被駁回)。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怎麼執行?

    1.  暫時處分裁定可以當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另外為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也可以依職權執行。
    2.  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是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例如禁止處分不動產、限制出境等,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暫時處分裁定失效時也一樣要通知。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什麼時候生效?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暫時處分在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告知包括當場對受裁定人宣示在內;如果告知顯有困難,在法院對外公告時發生效力。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1. 原則上暫時處分要向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的法院聲請;如果已經提起抗告,而且卷宗已經送交抗告法院時,向抗告法院聲請。
    2.  如果有急迫情形,恐來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可以向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的法院聲請,例如本案雖然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但聲請人得知相對人即將帶未成年子女出境,聲請人仍然可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所有的家事案件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我的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嗎?

    1.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只有家事非訟事件才可聲請暫時處分,家事訴訟事件不可以。家事訴訟事件如果有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第522條至第538條之4)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如果您還沒有向法院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不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如果有聲請必要,建議您趕快提出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並在聲請狀中一併說明要請法院發暫時處分,以及聲請核發的原因和要發什麼內容的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的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親子非訟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暫時處分要向那個法院聲請?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如婚姻事件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親子事件聲請法院定子女監護權、停止親權等)的聲請,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什麼是暫時處分?

    1.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的暫時性命令(中間裁定),目的在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2.  法院可以依事件性質核發不同內容的暫時處分,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各類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核發的暫時處分,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相關規定。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也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嗎?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在家事非訟事件,也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嗎?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嗎?

    家事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調解時,程序監理人可以在場,法院也會將調解期日通知程序監理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合併審理嗎?合併的事件會一起判嗎?對裁定結果不服時怎樣處理?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事非訟事件如果基礎事實有相牽連,例如主管機關因養父母對未滿18歲的養子家暴而幫養子聲請保護令,同時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
    2.  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要合併裁定。但符合法律規定時,法院也可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3.  對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定不服時,應該提起抗告救濟。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也要先調解嗎?

    除丁類事件外(包括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拋棄繼承、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民事保護令等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也要先經法院調解。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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