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羈押或服刑中,如何進行離婚調解?
- 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
- 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而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 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認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調解程序進行中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
參考法條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參考法條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當事人解決糾紛而設,當事人有配合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定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
調解委員是以一個中立第三者角色,傾聽當事人的陳述,並在適當的時候讓雙方穩定情緒,讓大家的談話更順暢,更能知道對方的想法及關注點,也能商量出一個大家彼此能接受的解決方式。因此,調解委員不但不會,也不可以強迫任何一方去接受他方的要求。
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可以支領日費(每次新臺幣 500 元)、旅費(以搭大眾交通工具為原 則)及報酬(原則上應用訴訟程序的事件每人每件 800 元,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 500 元)。因為法院調解是國家為幫助民眾平和解決紛爭所設的制度,因此這些費用都由國庫負擔。
參考法條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任何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您可以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法院希望能透過「家事調解」—這種不撕破臉、和諧的制度功能,讓家事的紛爭能夠獲得圓滿的解決。
家事專業調解是由法院遴聘具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或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或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來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懲戒權:公務員懲戒,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目前由司法院統計處按月及按年編布之司法統計包括:
以往這些機構的資料都沒有加以整合,所以民眾不容易找到。司法院為了提供一個民眾可以迅速找到可以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強化行政型、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這個查詢系統建立以後,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依據機關的種類(行政型或民間型)、糾紛的種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消保類、公寓大廈類、金融類及其他等類型)、機關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可以很快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只是要通知您已經經過抽選及審核程序,成為次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在明年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時,您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以方便您進行必要的心理建設或生活規劃喔!
可以參考Q3609的流程圖,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您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那麼您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法院所寄送的通知單上,會記明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查詢,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再洽法院做確認,並請您收到通知單後,據實填載調查表後回傳法院,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參加選任程序喔!
法院會提早30天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通知被抽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如果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您先填載「參與資格及意願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您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您。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撥打通知上的公務電話詢問,法院人員很樂意為您服務!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候選國民法官唯一要做的,是在選任當日法官或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時據實陳述。
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而至法院,有需要安排日常事務,及有可能需要向公司請公假,因此您可以告知親友及長官、同事,以便處理相關事宜,但不得透露有關審判上知悉的事項;而依據法律規定,為了避免他人不當接觸或試圖影響國民法官甚至是賄賂、關說,任何人都不能揭露足以辨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否則可能會有相對應的處罰,所以他們如果知道您參加某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能未經過您同意就隨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所以也請毋庸太過擔心。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每一組國民法官(6名)或備位國民法官(1-4名)參與審理的時間也不同。
法院會準備審理計畫書,內容包含案情說明、檢辯爭執事項及適用法條等,幫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經過選任程序成為國民法官後,將會參與下列審判過程:
國民法官法庭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使國民法官以「眼見耳聞」的方式,瞭解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律師之主張及證據內容,以形成心證。如果有涉及審判的相關書面資料,原則上會提供給國民法官,所以國民法官拿到的資料與職業法官都是一致的喔。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相較於一般的審理程序,國民法官法庭採用的是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時,僅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會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必須等到開庭審理時,才能在法庭上提出卷證資料,避免讓法官們先入為主的產生偏見;也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減輕閱覽大量書面資料的負擔,而更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讓國民法官更容易了解案件的全貌,有助於國民法官參與審理過程,並以自身生活經驗給予不同觀點。
在選任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完成宣誓之後,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接著會進入到審判程序,先確認被告的身分及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並讓被告及辯護人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表示意見。
接著檢察官及辯護人會進行開審陳述,說明調查的證據為何?待證的事項有哪些?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調查證據的順序,在確認之後,就會開始調查證據包含書證、物證及人證,也就是訊問證人。
證據調查完畢之後,進入到辯論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分別就事實與法律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再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辯論程序終結之後,進入到評議程序,法官會就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說明,國民法官會就案件的內容各自表示意見、交換想法,並依照法庭上所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究竟做了哪些行為?造成哪些後果?是否構成犯罪?犯了什麼罪?最後決定要量處的刑期(包含是否沒收),在評議完成之後,會宣示判決,國民法官們的任務就完成了。
審判程序進行的流程如圖:
為了讓審理有效率、有計畫,會在審前的準備程序決定哪些證據可以調查,在國民法官加入後,進行正式審判時,原則上不會再加入新的證據來調查,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為了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而認為有調查必要,並且在事前不知道有這個證據等例外的情況下,可能會額外聲請調查新的證據;因為涉及法律專業,也會由三位職業法官討論決定有沒有調查的必要。
當然,決定要不要調查新的證據,可能會與被告有無犯罪、刑度輕重的判斷有重要關係,所以職業法官們在決定前,也會聽取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法官的決定有疑惑的話,也可以請求審判長解釋說明。
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情形,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該成立何罪,以及該判多重的刑罰。這是在調查所有證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的主張及辯論後,經由討論及表決以做出判決結論的程序。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再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適時提出疑問的機會;職業法官針對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等做決定時,也會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才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雖然在最後必須透過投票表決一個確定的結論,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可以自由的表示意見,不必勉強與其他人表示相同意見,在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請求法官就法律上的疑義進行說明。
在討論的過程中,法官也將確保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確保國民法官發言的權利。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的心證、公正的態度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已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或預斷的疑慮,並隨時為必要的闡明、釐清。
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檢察官或辯護人如果使用未經法院許可提出的資料(像是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此時審判長就會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資料,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不當干擾及影響。
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因此國民法官有可能會遇到法定最重刑罰為死刑的案件(例如:殺人、強盜放火、強盜致死等罪)。
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為了更慎重起見,必須先經過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共同投票達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分別有至少1票同意,而認定有罪後;再以同樣的決議標準,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意見在內,經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才可以判處死刑。
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或檢察官仍然可以上訴表示不服,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判決,不宜輕易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結果。
而且相比於一般案件的上訴要件,國民法官法設有更為嚴格的上訴條件,因此,要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做出來的判決,難度也會提高許多。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前說明中,職業法官會提醒「國民法官於開庭期間返家後,請不要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件,亦請不要搜尋與該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或資料」,避免受到媒體輿論影響,進而影響判決;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可能會提醒大家不要去接觸或檢索有關的新聞報導。
無論是國民法官還是職業法官,都必須共同維護公平審判。因此,擔任國民法官時,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樣的要求,和職業法官是一樣的喔!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如果收受賄賂,不僅是交付賄賂的人會受到處罰(1-7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法官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3-10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為了施壓國民法官而犯罪(例如:恐嚇、妨害自由),則要加重處罰,這些罰責都是為了維持審判的公正。